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減價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標價偏低外,機關應即宣布決標,不得拖延。
Q · 我壓進底價了,機關卻遲遲不決標,這樣可以嗎?
原則不可。壓進底價就該決標,機關不能無故拖延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機關減價或比減價格的結果若落在底價以內,除非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的情形,否則「應即宣布決標」,沒有再凹一輪或延著不決的空間。換言之,壓進底價內幾乎等於勝券在握,唯一的合法例外是你的標價低到被認定偏低、可能有履約風險。
減價或比減價格之後,只要結果落在底價以內,機關沒有拖延的空間,法律用「應即宣布決標」綁住它。這對你這個壓到底價內的廠商是一道保護:機關不能因為想再凹一輪、或想換個對象,就把該給你的標延著不決。唯一的例外,是你的總標價或部分標價被認定「偏低」,可能有履約風險或哄抬價格之虞(政府採購法第58條),這時機關可以先要你說明或提出擔保,不必立刻決標。所以這條的隱藏訊息很直接:壓進底價內幾乎等於勝券在握,除非你低到讓機關懷疑你根本做不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為決標時點的羈束性規範:當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其結果落入底價以內時,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的例外情形外,機關負有「應即宣布決標」的義務,不得恣意延宕或另尋對象,藉以保障符合條件之交易盡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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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可能。一是結果確實在底價內,機關依施行細則第69條本應即宣布,拖延就有問題。二是你的標價被認定偏低,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可先要你說明或提擔保,這時不必立刻決標。內行人提示:殺價要留意別跌進偏低標區間,否則不但不會更快得標,還得多走一道說明程序。
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認定標價偏低可限期通知你提出說明或擔保,你不說明或擔保不足,機關可不決標給你,甚至認定你不合格。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補救,不如投標前就準備好成本拆解,被問到時直接拿得出來,偏低疑慮當場消除得標反而更穩。
結果在底價內且無偏低標情形時,機關負有「應即宣布決標」的義務。你可以當場或事後以書面援引施行細則第69條要求機關說明不決標的依據;機關若無正當事由,這份延宕就成為異議的基礎,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2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內行人提示:把要求說明留下書面紀錄,異議時就是現成證據。
規定機關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標價偏低外應即宣布決標,是決標時點的羈束性規範。
指要件成就時機關無裁量空間、必須立即作成決標處分,拖延即構成可被質疑的程序瑕疵。
依施行細則第79、80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低於底價或預算一定比例等情形,會觸發政府採購法第58條審查。
底價是機關招標前內部訂定、作為決標上限與偏低標基準的預定價格,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以書面援引施行細則第69條要求機關說明依據,無正當事由的拖延,於通知或公告次日起20日內提異議。
在機關限期內提出成本分析與履約計畫主動說明,或依通知提出差額擔保,把偏低疑慮在決標前化解。
決標後可依施行細則第68條的決標紀錄核對,比對自己的減價結果與底價數字。
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20日內提異議(政府採購法第75條),逾期喪失救濟機會。
底價內無偏低標即應決標;查核金額以上超底價4%未逾8%者,依細則第71條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 比較面向 | 底價內應即決標 | 偏低標審查例外 | 超底價處理 |
|---|---|---|---|
| 適用前提 | 減價/比減結果在底價以內 |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被認定偏低 | 查核金額以上且超底價4%未逾8% |
| 機關義務 | 應即宣布決標(羈束) | 得通知限期說明或提擔保 | 得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
| 法律依據 | 施行細則第69條 | 政府採購法第58條、細則第79、80條 | 施行細則第71條 |
| 對廠商影響 | 幾乎確定得標 | 須補證成本合理性否則出局 | 可能因預算限制無法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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