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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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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減價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標價偏低外,機關應即宣布決標,不得拖延。

Q · 我壓進底價了,機關卻遲遲不決標,這樣可以嗎?

原則不可。壓進底價就該決標,機關不能無故拖延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機關減價或比減價格的結果若落在底價以內,除非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的情形,否則「應即宣布決標」,沒有再凹一輪或延著不決的空間。換言之,壓進底價內幾乎等於勝券在握,唯一的合法例外是你的標價低到被認定偏低、可能有履約風險。

白話解讀

減價或比減價格之後,只要結果落在底價以內,機關沒有拖延的空間,法律用「應即宣布決標」綁住它。這對你這個壓到底價內的廠商是一道保護:機關不能因為想再凹一輪、或想換個對象,就把該給你的標延著不決。唯一的例外,是你的總標價或部分標價被認定「偏低」,可能有履約風險或哄抬價格之虞(政府採購法第58條),這時機關可以先要你說明或提出擔保,不必立刻決標。所以這條的隱藏訊息很直接:壓進底價內幾乎等於勝券在握,除非你低到讓機關懷疑你根本做不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為決標時點的羈束性規範:當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其結果落入底價以內時,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的例外情形外,機關負有「應即宣布決標」的義務,不得恣意延宕或另尋對象,藉以保障符合條件之交易盡速成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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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殺到最低價了,為什麼機關還不馬上宣布我得標?

兩種可能。一是結果確實在底價內,機關依施行細則第69條本應即宣布,拖延就有問題。二是你的標價被認定偏低,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可先要你說明或提擔保,這時不必立刻決標。內行人提示:殺價要留意別跌進偏低標區間,否則不但不會更快得標,還得多走一道說明程序。

Q2標價偏低被要求說明,我不理會行不行?

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認定標價偏低可限期通知你提出說明或擔保,你不說明或擔保不足,機關可不決標給你,甚至認定你不合格。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補救,不如投標前就準備好成本拆解,被問到時直接拿得出來,偏低疑慮當場消除得標反而更穩。

Q3機關底價內卻不決標,我可以怎麼主張?

結果在底價內且無偏低標情形時,機關負有「應即宣布決標」的義務。你可以當場或事後以書面援引施行細則第69條要求機關說明不決標的依據;機關若無正當事由,這份延宕就成為異議的基礎,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2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內行人提示:把要求說明留下書面紀錄,異議時就是現成證據。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標價偏低外應即宣布決標,是決標時點的羈束性規範。

Q5「應即宣布決標」是什麼意思?

指要件成就時機關無裁量空間、必須立即作成決標處分,拖延即構成可被質疑的程序瑕疵。

Q6什麼叫標價偏低?

依施行細則第79、80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低於底價或預算一定比例等情形,會觸發政府採購法第58條審查。

Q7底價是什麼、誰訂的?

底價是機關招標前內部訂定、作為決標上限與偏低標基準的預定價格,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Q8機關底價內卻不決標怎麼辦?

以書面援引施行細則第69條要求機關說明依據,無正當事由的拖延,於通知或公告次日起20日內提異議。

Q9被質疑標價偏低要怎麼處理?

在機關限期內提出成本分析與履約計畫主動說明,或依通知提出差額擔保,把偏低疑慮在決標前化解。

Q10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壓進底價?

決標後可依施行細則第68條的決標紀錄核對,比對自己的減價結果與底價數字。

Q11對決標或不決標不服,期限多久?

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20日內提異議(政府採購法第75條),逾期喪失救濟機會。

Q12底價內應即決標 vs 超底價處理差在哪?

底價內無偏低標即應決標;查核金額以上超底價4%未逾8%者,依細則第71條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底價內應即決標偏低標審查例外超底價處理
適用前提減價/比減結果在底價以內總標價或部分標價被認定偏低查核金額以上且超底價4%未逾8%
機關義務應即宣布決標(羈束)得通知限期說明或提擔保得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法律依據施行細則第69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細則第79、80條施行細則第71條
對廠商影響幾乎確定得標須補證成本合理性否則出局可能因預算限制無法決標

底價內應即決標

適用前提
減價/比減結果在底價以內
機關義務
應即宣布決標(羈束)
法律依據
施行細則第69條
對廠商影響
幾乎確定得標

偏低標審查例外

適用前提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被認定偏低
機關義務
得通知限期說明或提擔保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58條、細則第79、80條
對廠商影響
須補證成本合理性否則出局

超底價處理

適用前提
查核金額以上且超底價4%未逾8%
機關義務
得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法律依據
施行細則第71條
對廠商影響
可能因預算限制無法決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政府調達における落札・契約締結手続)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낙찰자 결정 절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招标投标法(中标与定标程序)
德國GWB §§ 97 ff. i.V.m. VgV(Zuschlagserteilung im Vergaberecht)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52-1 et s.(attribution du marché)
美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 Part 14/15(contract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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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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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規定:「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