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規定,機關第一次比減價格前要宣布最低標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宣布前一輪最低標價;未減到該價或視同放棄者,下一輪得不予通知。
Q · 比減價格的時候,我怎麼知道要減到多少?
機關每輪比減前都要公布你要追的最低標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機關在第一次比減價格前要宣布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則要宣布前一次比減的最低標價,所以你每輪出價前都知道要追的目標。但同條也設了淘汰機制:若某輪未減至機關宣布的最低標價,或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機關下一輪可不通知你參加。
比減價格其實是一場資訊不對稱的博弈,而這條法律規定機關必須在每一輪前把關鍵數字攤給你看。第一次比減前,機關要宣布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要宣布上一輪的最低標價。換句話說,你每次出價前都知道要追的目標是多少。但這條也藏著淘汰機制:如果你某一輪沒能減到機關宣布的最低標價,或被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法第60條),機關下一輪可以不通知你參加。比減的次數機關可以限制成一次或兩次,但必須事先在招標文件寫明,或在比減前通知你。沒講清楚就臨時限制次數,是程序問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規範比減價格的資訊揭露與淘汰機制: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宣布前一次比減之最低標價;限制比減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須事先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於比減前通知參加廠商;廠商未減至宣布之最低標價,或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比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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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有義務告訴你。施行細則第70條規定,第一次比減前要宣布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要宣布前一輪的最低標價,所以你每輪都知道要追的目標。內行人提示:聽到這個數字不是叫你無腦追,而是拿來跟你的成本底線比對,追過頭得標卻賠錢,比落標更慘。
依施行細則第70條第二項,限制比減次數必須事先在招標文件規定,或在比減價格前通知參加廠商。如果兩者都沒做就臨時限制,這個限制的正當性就有問題,你可以當場質疑並要求記錄。內行人提示:開標前把招標文件關於比減次數的條款劃線標記,現場機關一改規則你立刻就能指出來。
依第70條第三項第一款,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最低標價者,機關下一輪得不通知你參加,等於被淘汰出局。內行人提示:這是制度設計上的「跟不上就出局」,不是機關漏掉你,被排除前先算好每輪停損點才不會懊悔。
政府採購決標前的逐輪降價程序,機關每輪前公布要追的最低標價,廠商決定是否繼續減價,依施行細則第70條運作。
第一次比減前宣布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宣布的是前一次比減的最低標價。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到場或不為減價、比減等行為時,視為放棄參與後續程序。
是前一輪所有參與廠商比減後最低的那個總標價,由機關於下一輪比減前宣布,作為廠商出價的追趕目標。
先確認招標文件有無限制比減次數→記下每輪宣布的最低標價→比對自己成本底線→低於成本就停手。
拿機關公布的前一輪最低標價跟自己的成本底線比,追過頭得標卻賠本比落標更慘,按底線決策。
要求機關說明依第70條第三項哪一款排除你,並核對決標紀錄;認為不當可在20日內提異議。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20日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必要時再進申訴。
比減價格以價格逐輪降低競爭;綜合評選同時看價格與技術品質評分。但兩者的次數限制都受第70條第二項事先告知規範。
| 項目 | 機關應宣布內容 | 依據 |
|---|---|---|
| 第一次比減前 | 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 | 施行細則第70條第1項前段 |
| 第二次以後比減前 | 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 施行細則第70條第1項後段 |
| 排除下一輪要件一 | 未減至前一次宣布之最低標價 | 施行細則第70條第3項第1款 |
| 排除下一輪要件二 |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 | 施行細則第70條第3項第2款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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