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70

快速跳轉
  1. 1.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2. 2.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
  3. 3.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 一、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二、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規定,機關第一次比減價格前要宣布最低標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宣布前一輪最低標價;未減到該價或視同放棄者,下一輪得不予通知。

Q · 比減價格的時候,我怎麼知道要減到多少?

機關每輪比減前都要公布你要追的最低標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機關在第一次比減價格前要宣布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則要宣布前一次比減的最低標價,所以你每輪出價前都知道要追的目標。但同條也設了淘汰機制:若某輪未減至機關宣布的最低標價,或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機關下一輪可不通知你參加。

白話解讀

比減價格其實是一場資訊不對稱的博弈,而這條法律規定機關必須在每一輪前把關鍵數字攤給你看。第一次比減前,機關要宣布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要宣布上一輪的最低標價。換句話說,你每次出價前都知道要追的目標是多少。但這條也藏著淘汰機制:如果你某一輪沒能減到機關宣布的最低標價,或被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法第60條),機關下一輪可以不通知你參加。比減的次數機關可以限制成一次或兩次,但必須事先在招標文件寫明,或在比減前通知你。沒講清楚就臨時限制次數,是程序問題。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規範比減價格的資訊揭露與淘汰機制: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宣布前一次比減之最低標價;限制比減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須事先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於比減前通知參加廠商;廠商未減至宣布之最低標價,或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比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比減價格的時候,我怎麼知道要減到多少才有機會?

機關有義務告訴你。施行細則第70條規定,第一次比減前要宣布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要宣布前一輪的最低標價,所以你每輪都知道要追的目標。內行人提示:聽到這個數字不是叫你無腦追,而是拿來跟你的成本底線比對,追過頭得標卻賠錢,比落標更慘。

Q2機關說比減價格只能比兩次,但招標文件好像沒寫,這樣算數嗎?

依施行細則第70條第二項,限制比減次數必須事先在招標文件規定,或在比減價格前通知參加廠商。如果兩者都沒做就臨時限制,這個限制的正當性就有問題,你可以當場質疑並要求記錄。內行人提示:開標前把招標文件關於比減次數的條款劃線標記,現場機關一改規則你立刻就能指出來。

Q3沒減到機關宣布的最低標價會怎樣?

依第70條第三項第一款,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最低標價者,機關下一輪得不通知你參加,等於被淘汰出局。內行人提示:這是制度設計上的「跟不上就出局」,不是機關漏掉你,被排除前先算好每輪停損點才不會懊悔。

Q4比減價格是什麼?

政府採購決標前的逐輪降價程序,機關每輪前公布要追的最低標價,廠商決定是否繼續減價,依施行細則第70條運作。

Q5第一次比減和第二次以後機關宣布的內容差在哪?

第一次比減前宣布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宣布的是前一次比減的最低標價。

Q6什麼叫視同放棄?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到場或不為減價、比減等行為時,視為放棄參與後續程序。

Q7比減價格的最低標價是怎麼來的?

是前一輪所有參與廠商比減後最低的那個總標價,由機關於下一輪比減前宣布,作為廠商出價的追趕目標。

Q8比減價格現場該怎麼準備?

先確認招標文件有無限制比減次數→記下每輪宣布的最低標價→比對自己成本底線→低於成本就停手。

Q9怎麼判斷自己這輪要不要再減?

拿機關公布的前一輪最低標價跟自己的成本底線比,追過頭得標卻賠本比落標更慘,按底線決策。

Q10被排除下一輪比減要怎麼處理?

要求機關說明依第70條第三項哪一款排除你,並核對決標紀錄;認為不當可在20日內提異議。

Q11對比減程序不服怎麼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20日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必要時再進申訴。

Q12比減價格 vs 綜合評選差在哪?

比減價格以價格逐輪降低競爭;綜合評選同時看價格與技術品質評分。但兩者的次數限制都受第70條第二項事先告知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機關應宣布內容依據
第一次比減前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施行細則第70條第1項前段
第二次以後比減前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施行細則第70條第1項後段
排除下一輪要件一未減至前一次宣布之最低標價施行細則第70條第3項第1款
排除下一輪要件二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施行細則第70條第3項第2款

機關應宣布內容

第一次比減前
最低標廠商的減價結果
第二次以後比減前
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排除下一輪要件一
未減至前一次宣布之最低標價
排除下一輪要件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

依據

第一次比減前
施行細則第70條第1項前段
第二次以後比減前
施行細則第70條第1項後段
排除下一輪要件一
施行細則第70條第3項第1款
排除下一輪要件二
施行細則第70條第3項第2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規定:「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