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最低標超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機關得保留決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再定。
Q · 最低標超過底價,機關就一定要廢標嗎?
不一定,可保留決標報上級核准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1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得先保留決標,並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等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換言之,超底價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八這個區間,決標權暫時上交給上級機關,不是直接廢標。有監辦人員在場者,得在授權範圍內當場核准或簽報核准。
底價只是參考,不是鐵牆。當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但還沒到百分之八,機關卡在一個尷尬地帶:直接決標怕被質疑浪費公帑,宣布廢標重招又怕更貴更慢。這條給了機關第三條路:先保留決標,把底價、減價經過、報價比較表整包送上級機關核准。也就是說,超底價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八這個區間,決標權暫時從承辦機關手上交到上級手上。如果有監辦人員在場,還能在授權範圍內當場核准或簽報核准。對你這個報在這個區間的廠商來說,這代表你的標案沒死,只是被送上去等一個更高層的點頭。
保留決標,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時,先不決標也不廢標,而是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等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的過渡程序。其作用是在採購時效與公帑控管之間,依超底價程度將決標權由承辦機關上移至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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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施行細則第71條,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最低標超底價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八,機關可以先保留決標,把資料報上級核准,這是正常程序不是否決。實務上你能做的是主動提供成本拆解和同類案件行情,幫上級判斷你的報價合理,核准會更順。
關鍵在百分比和金額門檻。施行細則第71條處理的是查核金額以上、超底價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八的保留決標報核機制;超底價未逾百分之四機關多可自行處理,逾百分之八原則上不得超底價決標,須檢討底價或廢標。知道自己卡在哪個區間,就知道該等上級核准、還是準備重新投標。
依條文,機關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若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得由監辦人員於授權範圍內當場核准或簽報核准。
不一定。查核金額以上、超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機關可保留決標報上級核准,標案不必然死。
機關暫不決標也不廢標,先把底價、減價經過、報價比較表報上級核准,等更高層拍板。
主管機關公告的採購金額門檻,達此金額採購受上級機關監督。工程財物常為5,000萬、勞務1,000萬,以現行公告為準。
機關於開標前訂定、作為決標與議價基準的價格,是判斷是否超底價的對照線。
先算超底價比率:未逾4% 承辦機關多自行處理、4%至8% 報上級核准、逾8% 原則不得超底價決標。
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最低標價 − 底價) ÷ 底價 × 100%,再對照4% 與8% 兩個分界判斷決標權主體。
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得由監辦人員於授權範圍內當場予以核准,或由監辦人員簽報核准。
未逾4% 決標權多在承辦機關自己手上;4%到8% 決標權上移到上級機關,要報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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