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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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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
  2. 2.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合格僅一家或議價時,廠商書面減至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機關應予接受,減價須書面書明標價。

Q · 只剩我一家投標、報價超底價,機關能一直凹我降價嗎?

不能。書面減到底價機關就應予接受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合格廠商僅一家或採議價方式,廠商標價超底價時,只要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再減若干),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至僅餘一家書面減價者亦同。「應予接受」是義務不是選擇,機關不得在你已減到底價後再藉故要求續減。

白話解讀

只剩一家廠商的時候,比價就變成兩個人的拉鋸,而這條法律在這種低競爭局面替你撐住了底氣。第72條處理兩件容易被忽略的事。第一,依政府採購法第53、54條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時,廠商要「書明」減價後的標價,不能只是口頭喊,要白紙黑字寫下來,這保護的是你的報價不會事後被竄改。第二,當合於規定的廠商只剩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而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時,只要廠商書面表示減到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甚至再多減一些,機關「應予接受」。這個「應予」是關鍵:它不是機關可以挑剔的選擇,而是義務。比減到最後只剩一家願意書面減價的,也適用同樣規則。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為減價與比減價格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廠商書面書明減價後標價以防事後竄改,並就「合格僅一家或議價、廠商書面減至底價」的情形課予機關「應予接受」的義務,平衡機關議價籌碼與唯一廠商的公平待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整個案子只有我一家投標,機關是不是就能隨便壓我的價?

不是。依施行細則第 72 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僅一家或採議價方式,你的標價超過底價時,只要書面表示減到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機關「應予接受」。這個「應予」是義務,機關不能在你減到底價後還繼續凹你。

Q2比減價格用口頭講價可以嗎,一定要寫下來?

依施行細則第 72 條,依政府採購法第 53、54 條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時,廠商應「書明」減價後的標價,書面才算數,這同時保護你不被事後竄改報價。

Q3「應予接受」是機關可以選擇的嗎?

不是。廠商書面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後,機關負有接受義務,沒有裁量拒絕的空間,也不得藉故要求續減。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是什麼?

規範減價及比減價格時廠商須書面書明標價,並在合格僅一家或議價時,廠商書面減至底價者機關應予接受。

Q5「應予接受」是什麼意思?

指廠商書面減至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後,機關負有接受義務,沒有裁量拒絕空間。

Q6什麼叫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

採最有利標等評選機制時,由評審委員會就議價標的提出的建議成交金額,作為應予接受的判準之一。

Q7減價與比減價格差在哪?

減價是單一廠商降價,比減價格是多家輪流降價,二者廠商都須書面書明標價。

Q8只剩一家投標怎麼主張機關應予接受?

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再援引施行細則第 72 條主張機關接受義務。

Q9減價怎麼留證據?

每一輪減價都書面書明標價並確認金額記入決標紀錄,不要只口頭喊價。

Q10機關拒絕接受我已減到底價怎麼辦?

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 20 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提出異議。

Q11比減價格剩一家時程序怎麼走?

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比照議價情形,減至底價即應予接受。

Q12施行細則 §72 vs §69 差在哪?

§69 處理減價在底價內應即決標,§72 處理僅一家或議價時的應予接受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依據書面要求機關義務
公開招標減價本法第 53 條應書明減價後標價減至底價內應即決標(細則 §69)
合格僅一家/議價本法第 54 條應書明減至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應予接受(細則 §72)
比減價格僅餘一家細則 §70、§72書面表示減價比照議價,應予接受

依據

公開招標減價
本法第 53 條
合格僅一家/議價
本法第 54 條
比減價格僅餘一家
細則 §70、§72

書面要求

公開招標減價
應書明減價後標價
合格僅一家/議價
應書明減至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
比減價格僅餘一家
書面表示減價

機關義務

公開招標減價
減至底價內應即決標(細則 §69)
合格僅一家/議價
應予接受(細則 §72)
比減價格僅餘一家
比照議價,應予接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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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合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