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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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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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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
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
投標
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
商標
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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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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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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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8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驗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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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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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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