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合格僅一家或議價時,廠商書面減至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機關應予接受,減價須書面書明標價。
Q · 只剩我一家投標、報價超底價,機關能一直凹我降價嗎?
不能。書面減到底價機關就應予接受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合格廠商僅一家或採議價方式,廠商標價超底價時,只要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再減若干),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至僅餘一家書面減價者亦同。「應予接受」是義務不是選擇,機關不得在你已減到底價後再藉故要求續減。
只剩一家廠商的時候,比價就變成兩個人的拉鋸,而這條法律在這種低競爭局面替你撐住了底氣。第72條處理兩件容易被忽略的事。第一,依政府採購法第53、54條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時,廠商要「書明」減價後的標價,不能只是口頭喊,要白紙黑字寫下來,這保護的是你的報價不會事後被竄改。第二,當合於規定的廠商只剩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而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時,只要廠商書面表示減到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甚至再多減一些,機關「應予接受」。這個「應予」是關鍵:它不是機關可以挑剔的選擇,而是義務。比減到最後只剩一家願意書面減價的,也適用同樣規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為減價與比減價格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廠商書面書明減價後標價以防事後竄改,並就「合格僅一家或議價、廠商書面減至底價」的情形課予機關「應予接受」的義務,平衡機關議價籌碼與唯一廠商的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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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施行細則第 72 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僅一家或採議價方式,你的標價超過底價時,只要書面表示減到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機關「應予接受」。這個「應予」是義務,機關不能在你減到底價後還繼續凹你。
依施行細則第 72 條,依政府採購法第 53、54 條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時,廠商應「書明」減價後的標價,書面才算數,這同時保護你不被事後竄改報價。
不是。廠商書面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後,機關負有接受義務,沒有裁量拒絕的空間,也不得藉故要求續減。
規範減價及比減價格時廠商須書面書明標價,並在合格僅一家或議價時,廠商書面減至底價者機關應予接受。
指廠商書面減至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後,機關負有接受義務,沒有裁量拒絕空間。
採最有利標等評選機制時,由評審委員會就議價標的提出的建議成交金額,作為應予接受的判準之一。
減價是單一廠商降價,比減價格是多家輪流降價,二者廠商都須書面書明標價。
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再援引施行細則第 72 條主張機關接受義務。
每一輪減價都書面書明標價並確認金額記入決標紀錄,不要只口頭喊價。
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 20 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提出異議。
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比照議價情形,減至底價即應予接受。
§69 處理減價在底價內應即決標,§72 處理僅一家或議價時的應予接受義務。
| 情境 | 依據 | 書面要求 | 機關義務 |
|---|---|---|---|
| 公開招標減價 | 本法第 53 條 | 應書明減價後標價 | 減至底價內應即決標(細則 §69) |
| 合格僅一家/議價 | 本法第 54 條 | 應書明減至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 | 應予接受(細則 §72) |
| 比減價格僅餘一家 | 細則 §70、§72 | 書面表示減價 | 比照議價,應予接受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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