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限制減價次數前機關應先通知廠商,減價結果依母法第53條第2項決標或第54條廢標。
Q · 政府標案只有我一家投標,承辦可以無限叫我降價嗎?
不行,限制減價次數前機關須先通知你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當合格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機關若要限制減價次數,必須先通知廠商,不能臨時加規則。減價結果則依母法第53條第2項,超過底價但不逾預算數額且確有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仍可決標;若為最有利標而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依第54條應予廢標。
你接了一個政府標案,開標那天發現只有你一家投標,或者機關直接找你議價。承辦人員打電話來:「再降一點,不然就廢標。」你心裡發慌,照他說的一路往下砍。這就是大多數投標廠商不知道自己其實有牌可打的時刻。這條細則規定:機關如果要「限制你減價的次數」,必須先正式通知你,不能砍到一半臨時加規則。更關鍵的是後半段,它把你減價的結果接到母法第53條第2項和第54條:你報價超過底價時,不是自動出局,只要不超過預算數額而機關確有必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仍然可以決標給你;但如果是最有利標而逾評審委員會建議的金額或預算金額,那就應該廢標。看懂這條,你在議價桌上就不再是任人宰割的那一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為政府採購減價程序的程序性規範,明定投標廠商僅一家或採議價辦理而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機關負有事前通知義務;並將減價結果銜接母法第53條第2項(超底價不逾預算得報核決標)與第54條(最有利標逾金額應廢標),界定減價後決標或廢標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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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機關如果要限制你的減價次數,依施行細則第73條必須先通知你,而且減價、比減價格的次數實務上會在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不是承辦臨場想砍幾次就幾次。先看招標文件有沒有寫次數,沒寫卻硬限制,這個程序瑕疵就是你異議的本錢。
看你走哪一條。最低標依母法第53條第2項,超過底價但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仍可決標;但最有利標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依第54條就應予廢標。超過底價時別急著放棄,先確認自己是哪一種招標、有沒有超過預算。
可以。未先通知即限制減價次數屬程序瑕疵,可作為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的事由;不服處理結果可再依第76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指機關限制廠商可減價或比減價格的回合數,避免無限往下砍,但限制前負有先通知廠商的程序義務。
指廠商報價高於機關底價,卻仍在核定預算金額之內,這種情形機關有報核決標的裁量空間。
減價是單一廠商往下調整報價,比減價格是多家廠商同時再出價競爭,兩者次數都受第73條通知規範。
先翻招標文件有無載明減價次數,沒寫卻硬限制即程序瑕疵;全程留存通知證據,必要時提異議。
若為最低標且未逾預算,主動向機關點出母法第53條第2項「報上級核准後決標」這條合法路徑。
以未先通知為程序瑕疵事由,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
保存招標文件無載明次數的證據、機關限制減價的通知或會議紀錄、現場對話,作為異議申訴卷證。
最低標不逾預算且機關有必要可報核決標;最有利標逾評審建議或預算金額則應廢標,無裁量空間。
73條管「限制減價次數要先通知」的程序,母法53條管「減價結果超底價能不能決標」的實體判準。
| 比較面向 | lowest_bid | most_advantageous_bid |
|---|---|---|
| 適用招標方式 | 最低標(母法第53條第2項) | 最有利標(母法第54條) |
| 報價超過底價的後果 | 不逾預算數額且機關確有必要時,報上級核准後仍可決標 | 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 |
| 機關裁量空間 | 有(報核機制保留彈性) | 無(逾金額課予廢標義務) |
| 廠商存活關鍵 | 是否仍在預算內 + 機關採購必要性 | 是否超過評審建議或預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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