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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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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2. 2.前項減價結果,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需決標,或第五十四條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限制減價次數前機關應先通知廠商,減價結果依母法第53條第2項決標或第54條廢標。

Q · 政府標案只有我一家投標,承辦可以無限叫我降價嗎?

不行,限制減價次數前機關須先通知你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當合格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機關若要限制減價次數,必須先通知廠商,不能臨時加規則。減價結果則依母法第53條第2項,超過底價但不逾預算數額且確有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仍可決標;若為最有利標而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依第54條應予廢標。

白話解讀

你接了一個政府標案,開標那天發現只有你一家投標,或者機關直接找你議價。承辦人員打電話來:「再降一點,不然就廢標。」你心裡發慌,照他說的一路往下砍。這就是大多數投標廠商不知道自己其實有牌可打的時刻。這條細則規定:機關如果要「限制你減價的次數」,必須先正式通知你,不能砍到一半臨時加規則。更關鍵的是後半段,它把你減價的結果接到母法第53條第2項和第54條:你報價超過底價時,不是自動出局,只要不超過預算數額而機關確有必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仍然可以決標給你;但如果是最有利標而逾評審委員會建議的金額或預算金額,那就應該廢標。看懂這條,你在議價桌上就不再是任人宰割的那一方。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為政府採購減價程序的程序性規範,明定投標廠商僅一家或採議價辦理而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機關負有事前通知義務;並將減價結果銜接母法第53條第2項(超底價不逾預算得報核決標)與第54條(最有利標逾金額應廢標),界定減價後決標或廢標的判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標案只有我一家投標,承辦一直叫我降價,他可以無限砍嗎?

不行。機關如果要限制你的減價次數,依施行細則第73條必須先通知你,而且減價、比減價格的次數實務上會在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不是承辦臨場想砍幾次就幾次。先看招標文件有沒有寫次數,沒寫卻硬限制,這個程序瑕疵就是你異議的本錢。

Q2我議價報的價超過底價,是不是一定被廢標?

看你走哪一條。最低標依母法第53條第2項,超過底價但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仍可決標;但最有利標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依第54條就應予廢標。超過底價時別急著放棄,先確認自己是哪一種招標、有沒有超過預算。

Q3機關沒先通知就限制減價次數,我能異議嗎?

可以。未先通知即限制減價次數屬程序瑕疵,可作為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的事由;不服處理結果可再依第76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4限制減價次數是什麼意思?

指機關限制廠商可減價或比減價格的回合數,避免無限往下砍,但限制前負有先通知廠商的程序義務。

Q5超過底價但不逾預算數額是什麼意思?

指廠商報價高於機關底價,卻仍在核定預算金額之內,這種情形機關有報核決標的裁量空間。

Q6減價跟比減價格差在哪?

減價是單一廠商往下調整報價,比減價格是多家廠商同時再出價競爭,兩者次數都受第73條通知規範。

Q7政府標案只有我一家,承辦一直叫我降價怎麼辦?

先翻招標文件有無載明減價次數,沒寫卻硬限制即程序瑕疵;全程留存通知證據,必要時提異議。

Q8報價超過底價要怎麼爭取仍然決標?

若為最低標且未逾預算,主動向機關點出母法第53條第2項「報上級核准後決標」這條合法路徑。

Q9機關沒先通知就限制減價次數,我可以怎麼救濟?

以未先通知為程序瑕疵事由,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

Q10怎麼證明機關的減價程序有瑕疵?

保存招標文件無載明次數的證據、機關限制減價的通知或會議紀錄、現場對話,作為異議申訴卷證。

Q11最低標超底價 vs 最有利標逾金額,命運差在哪?

最低標不逾預算且機關有必要可報核決標;最有利標逾評審建議或預算金額則應廢標,無裁量空間。

Q12施行細則73條 vs 母法第53條差在哪?

73條管「限制減價次數要先通知」的程序,母法53條管「減價結果超底價能不能決標」的實體判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owest_bidmost_advantageous_bid
適用招標方式最低標(母法第53條第2項)最有利標(母法第54條)
報價超過底價的後果不逾預算數額且機關確有必要時,報上級核准後仍可決標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
機關裁量空間有(報核機制保留彈性)無(逾金額課予廢標義務)
廠商存活關鍵是否仍在預算內 + 機關採購必要性是否超過評審建議或預算金額

lowest_bid

適用招標方式
最低標(母法第53條第2項)
報價超過底價的後果
不逾預算數額且機關確有必要時,報上級核准後仍可決標
機關裁量空間
有(報核機制保留彈性)
廠商存活關鍵
是否仍在預算內 + 機關採購必要性

most_advantageous_bid

適用招標方式
最有利標(母法第54條)
報價超過底價的後果
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
機關裁量空間
無(逾金額課予廢標義務)
廠商存活關鍵
是否超過評審建議或預算金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随意契約及び価格交渉手続)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수의계약·협상에 의한 계약 절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
德國GWB 4. Teil(Vergaberecht), VgV(Verhandlungsverfahren)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procédure négociée sans publicité préalable)
美國FAR Part 15(Contracting by Negotiation)/ FAR 6.302(sole sour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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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前項減價結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