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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2.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準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3. 第一項評審委員會,機關得以本法第九十四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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