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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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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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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依本法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四條
規定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時,除有本法
第五十八條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
第一項建議之金額,於決標前應予保密,決標後除有
第三十五條
之情形者外,應予公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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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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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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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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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驗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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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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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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