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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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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2. 2.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
  3. 3.第一項建議之金額,於決標前應予保密,決標後除有第三十五條之情形者外,應予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規定,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金額於決標前保密、決標後原則公開;減價結果在建議金額內且非偏低時應即決標。

Q · 我最低標還被叫去減價,背後那個數字是什麼?

評審委員會提的「建議金額」,決標前對你保密

在「最低標+評審委員會」的混合決標(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中,機關會先篩出合格最低標,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一個建議金額,把你的價格壓進這個框。依施行細則第75條第3項,這個數字決標前必須保密、決標後原則公開;且依第2項,減價結果落在建議金額以內、又無第58條偏低情形時,機關應即宣布決標,沒有拖延裁量空間。

白話解讀

你投標政府工程,開標後機關說「你最低,但我們委員會覺得你這價格還要再喬」,於是冒出一個你看不到的數字,叫做「建議之金額」。這條施行細則就是在管這個看不見的數字怎麼玩。它規定:機關用「最低標但設評審委員會」這種混合決標方式時,要先篩出合格廠商裡的最低價,再讓委員會丟出一個建議金額;但只要你的標價本身就合理,委員會根本可以不報這個數字。更關鍵的是第三項:這個建議金額在決標前必須保密,連你自己都不能知道。所以當你在減價會議上被叫去「比減價格」,你是在跟一個隱形的標靶談判。看懂這條,你才知道自己不是在跟人殺價,是在猜一個被刻意藏起來的底線。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規範「建議金額」之提出、決標時點與保密公開規則:在最低標併設評審委員會之決標方式中,委員會於審查合格最低標後提出建議金額(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減價結果在該金額以內且無標價偏低情形時應即決標;建議金額於決標前保密、決標後原則公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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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最低標了,為什麼還要被叫去減價?

因為你遇到的是「最低標+評審委員會」的混合決標(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最低只代表你先通過價格篩選,委員會還會提一個建議金額,機關要把你壓進那個框。依施行細則第75條第1項但書,只要你的標價本身就合理,委員會可以不提建議金額,你有立場主張自己報價合理、不需再砍。

Q2決標後我能知道當初那個建議金額是多少嗎?

可以。施行細則第75條第3項規定,建議金額在決標前保密,但決標後除有第35條情形外應予公開,你可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這個數字是你檢討報價、判斷未來同類標案行情的關鍵情報,多數落標廠商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拿到它。

Q3減價到建議金額內,機關可以不決標嗎?

原則不行。施行細則第75條第2項規定,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金額以內時,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機關沒有任意拖延的裁量空間,遲不決標時你可書面請其說明依據。

Q4政府採購建議金額是什麼?

最低標併設評審委員會時,委員會在合格最低標外另提的價格框,機關藉減價把標價壓進這個金額。

Q5建議金額和底價差在哪?

底價是機關依母法第46條訂定的價格上限基準,建議金額是評審委員會在最低標併委員會模式下另提的價格,依據與性質不同。

Q6什麼是最低標併設評審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的混合決標:先以最低標篩選,再由評審委員會評估並可提出建議金額。

Q7建議金額一定會提出嗎?

不一定。第1項但書規定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金額。

Q8減價到建議金額內機關不決標怎麼辦?

依第2項應即決標(除第58條偏低外)。可書面請機關說明遲未決標的法律依據。

Q9決標後怎麼請求公開建議金額?

依第3項書面向採購機關申請,除有細則第35條情形外應予公開。

Q10對減價程序不服怎麼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自接獲通知或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向機關提出異議。

Q11怎麼確認本案有沒有建議金額這回事?

查招標文件決標方式是否為第52條第1項第2款(最低標+評審委員會),是才有建議金額。

Q12建議金額 vs 底價哪個是真正門檻?

在最低標併委員會模式下,建議金額才是決標前要壓進的隱形門檻,底價是另一套上限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建議金額狀態依據廠商可否知悉
決標前應予保密施行細則第75條第3項前段
決標後原則應予公開施行細則第75條第3項後段可(除細則第35條例外)

建議金額狀態

決標前
應予保密
決標後
原則應予公開

依據

決標前
施行細則第75條第3項前段
決標後
施行細則第75條第3項後段

廠商可否知悉

決標前
決標後
可(除細則第35條例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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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規定:「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