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規定,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金額於決標前保密、決標後原則公開;減價結果在建議金額內且非偏低時應即決標。
Q · 我最低標還被叫去減價,背後那個數字是什麼?
評審委員會提的「建議金額」,決標前對你保密
在「最低標+評審委員會」的混合決標(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中,機關會先篩出合格最低標,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一個建議金額,把你的價格壓進這個框。依施行細則第75條第3項,這個數字決標前必須保密、決標後原則公開;且依第2項,減價結果落在建議金額以內、又無第58條偏低情形時,機關應即宣布決標,沒有拖延裁量空間。
你投標政府工程,開標後機關說「你最低,但我們委員會覺得你這價格還要再喬」,於是冒出一個你看不到的數字,叫做「建議之金額」。這條施行細則就是在管這個看不見的數字怎麼玩。它規定:機關用「最低標但設評審委員會」這種混合決標方式時,要先篩出合格廠商裡的最低價,再讓委員會丟出一個建議金額;但只要你的標價本身就合理,委員會根本可以不報這個數字。更關鍵的是第三項:這個建議金額在決標前必須保密,連你自己都不能知道。所以當你在減價會議上被叫去「比減價格」,你是在跟一個隱形的標靶談判。看懂這條,你才知道自己不是在跟人殺價,是在猜一個被刻意藏起來的底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規範「建議金額」之提出、決標時點與保密公開規則:在最低標併設評審委員會之決標方式中,委員會於審查合格最低標後提出建議金額(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減價結果在該金額以內且無標價偏低情形時應即決標;建議金額於決標前保密、決標後原則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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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遇到的是「最低標+評審委員會」的混合決標(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最低只代表你先通過價格篩選,委員會還會提一個建議金額,機關要把你壓進那個框。依施行細則第75條第1項但書,只要你的標價本身就合理,委員會可以不提建議金額,你有立場主張自己報價合理、不需再砍。
可以。施行細則第75條第3項規定,建議金額在決標前保密,但決標後除有第35條情形外應予公開,你可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這個數字是你檢討報價、判斷未來同類標案行情的關鍵情報,多數落標廠商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拿到它。
原則不行。施行細則第75條第2項規定,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金額以內時,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機關沒有任意拖延的裁量空間,遲不決標時你可書面請其說明依據。
最低標併設評審委員會時,委員會在合格最低標外另提的價格框,機關藉減價把標價壓進這個金額。
底價是機關依母法第46條訂定的價格上限基準,建議金額是評審委員會在最低標併委員會模式下另提的價格,依據與性質不同。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的混合決標:先以最低標篩選,再由評審委員會評估並可提出建議金額。
不一定。第1項但書規定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金額。
依第2項應即決標(除第58條偏低外)。可書面請機關說明遲未決標的法律依據。
依第3項書面向採購機關申請,除有細則第35條情形外應予公開。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自接獲通知或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向機關提出異議。
查招標文件決標方式是否為第52條第1項第2款(最低標+評審委員會),是才有建議金額。
在最低標併委員會模式下,建議金額才是決標前要壓進的隱形門檻,底價是另一套上限機制。
| 比較面向 | 建議金額狀態 | 依據 | 廠商可否知悉 |
|---|---|---|---|
| 決標前 | 應予保密 | 施行細則第75條第3項前段 | 否 |
| 決標後 | 原則應予公開 | 施行細則第75條第3項後段 | 可(除細則第35條例外)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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