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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2.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3.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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