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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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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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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
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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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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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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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8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驗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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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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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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