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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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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7條規定,廠商依協商結果重送投標文件時,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的項目不予評選,仍以重行遞送前的內容為準。

Q · 政府採購進協商後重送文件,可以順便改別的條件嗎?

不行,與協商無關的項目改了也不算,以舊版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7條,機關依本法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時,廠商依協商結果重行遞送的投標文件,只有與協商「直接有關」或「受協商影響」的項目才會被重新評選;其餘與協商無關的項目一律不予評選,以重行遞送前的原始內容為準。換言之,協商不是整份標書打掉重練的機會,而是針對特定議題的局部調整。

白話解讀

你的投標案進入協商階段,機關找你來談。很多廠商一聽到「可以重新遞送投標文件」眼睛就亮了:那我把報價壓低一點、規格寫漂亮一點、交期改短一點,整份標書重寫一遍對吧?這條細則就是來潑你冷水的。它說得很死:只有跟這次協商「直接有關」或「受協商影響」的項目,才會被重新評選。其他你順手改的部分,機關一律不看,以你協商前原本遞送的版本為準。換句話說,協商不是讓你打掉重練的機會,而是針對特定議題的局部調整。搞不清楚這條,你花一整晚重寫的標書,有一大半根本是白費力氣,甚至因為亂動不該動的地方惹來爭議。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7條為協商措施重新評選範圍之限制規定:機關採行協商措施後,廠商依協商結果重送之投標文件,僅就與協商直接相關或受協商影響的項目重新評選,與協商無關之項目不予評選並以重送前內容為準,藉以兼顧協商彈性與競標公平。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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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進協商的時候,我可以順便把報價降低嗎?

要看降價是不是這次協商的議題。如果機關協商的是技術規格,價格不在協商範圍,你就算在重送文件裡降價,依施行細則第77條機關仍以你原本的價格計分,等於白降。實務提示:協商前一定要看清楚機關公告的協商事項清單,那份清單才是你真正能動的範圍。

Q2我是落標的,發現得標者協商後偷改了別的條件,有救嗎?

有。施行細則第77條明文規定與協商無關的項目應不予評選,若機關仍採計得標者變更的無關項目,就是評選程序違法,你可以據此提異議、申訴。實務提示:關鍵在證明那個被改的項目不在協商事項清單內,所以協商事項的公告或通知文件是你最重要的證據。

Q3什麼叫『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的項目?

指不在機關公告之協商事項範圍內、也不因協商結果而連動變更的項目。例如協商只談交期,那麼與交期無關的設備規格就屬無關項目。實務提示:判斷有無『受影響』要回到協商事項與該項目的因果關係,承辦機關應逐項區分並留書面紀錄,避免日後被申訴翻案。

Q4政府採購協商可以改報價嗎?

要看報價是不是協商議題。若不是,依細則第77條仍以原報價計分,改了也不算。

Q5施行細則第77條是什麼?

規範協商措施重送文件的評選範圍:與協商無關項目不予評選,以重送前內容為準。

Q6什麼叫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的項目?

不在公告協商事項範圍內、也不因協商結果連動變更的項目,例如只談交期時的設備規格。

Q7協商措施常用在哪種決標方式?

常見於最有利標(採購法第56條),就技術、品質、規格、期限等就特定爭點協商。

Q8協商後重送投標文件要怎麼做才不會白改?

先取得機關公告的協商事項清單,只變更清單內的相關項目,無關項目維持原版不動。

Q9落標廠商發現得標者改了無關項目怎麼救濟?

調閱決標文件比對協商前後版本→10日內向機關提異議→不服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0承辦機關收到重送文件要全部重新評選嗎?

不必。逐項區分協商相關與無關,無關項目一律以原版計分並留書面紀錄。

Q11協商評選爭議的異議申訴期限怎麼算?

異議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申訴於收受異議結果次日起15日內,請以現行法為準。

Q12協商措施 vs 減價/比減價格差在哪?

協商就特定爭點調整多項條件並可重送文件;減價比減純就價格議價,兩者程序與範圍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德國GWB §119 Abs. 5/VgV §17(Verhandlungsverfahren,談判程序)— 制度層級對照,非逐條對應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24-3/R2124-3(procédure avec négociation)— 制度層級對照
美國FAR Part 15/48 CFR 15.306(Contracting by Negotiation, discussions)— 制度層級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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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7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