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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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