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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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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二、擬具協商程序。 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四、慎選協商場所。 五、執行保密措施。 六、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七、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 八、協商應作成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八事項,包含個別協商、執行保密、不得洩漏投標內容優缺點及評分、並全程作成紀錄。

Q · 標案進入協商,機關可以私下喬、亂講話嗎?

不行,機關協商受八項法定義務綁住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8條,機關採行協商措施須遵守八項義務:列出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優缺點、擬具協商程序、限制參與人數、慎選場所、執行保密、與廠商「個別」協商、不得將投標內容優缺點及評分洩漏給其他廠商、全程作成紀錄。其中第六款的個別協商與第七款的保密義務最關鍵,違反即構成程序瑕疵,廠商可據以提出異議與申訴。

白話解讀

很多廠商以為投標就是一翻兩瞪眼:標單投出去,分數出來,輸了就摸摸鼻子回家。但政府採購有一種程序叫「協商措施」,當機關覺得所有投標都不夠好、或最有利標難以決定時會啟動它。這條細則規定了協商時機關「必須」做的八件事:要明確列出你提案的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等於給你一次補救的機會);要跟每家廠商「個別」協商,不能讓你們當面對質;最關鍵的是,機關絕對不能把你的投標內容、優缺點、評分透露給別家廠商;還要全程作成紀錄。這代表你的商業機密在協商桌上是受保護的,而且每一步都有白紙黑字。看懂這八件事,你在協商桌上就不是任人擺布,而是知道對方該做什麼、沒做什麼的那種人。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8條屬協商措施的程序性規範,列舉機關於最有利標難以決定或最低標未能決標而啟動協商時,應遵守的八項法定注意事項,核心為「個別協商」「執行保密」「不得洩漏投標資訊」與「作成紀錄」,目的在將機關的協商彈性納入可問責的程序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標案沒上,機關有義務告訴我為什麼輸嗎?

在協商措施程序裡,機關依施行細則第78條第1款必須明確列出你提案的缺點、錯誤或疏漏,等於告訴你哪裡不夠好;但這只在機關啟動協商時適用,一般決標機關沒有逐項說明義務。若進入協商卻含糊帶過、不講具體缺點,本身即為程序瑕疵,可作為異議理由。

Q2我懷疑機關把我的報價洩漏給對手,怎麼辦?

第七款明文禁止機關將投標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給其他廠商,第八款要求協商全程作成紀錄。可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並申請閱覽協商紀錄比對是否異常。實務上與其事後找證據,不如協商當下留意機關用語並自留時間、在場人員紀錄,作為日後申訴籌碼。

Q3機關可以把多家廠商找來一起協商嗎?

不行。第六款白紙黑字寫「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集體洽談等於替圍標串通開門,構成程序瑕疵。實務上若發現機關安排群聚協商,應即留存紀錄並作為異議事由。

Q4協商措施是什麼?

機關於最有利標難以決定、或最低標未能決標時啟動的程序,依第一款指出廠商缺點讓其補正,價格只是其中一環。

Q5施行細則第78條八款規定哪幾款最關鍵?

第六款個別協商、第七款不得洩漏投標資訊、第八款作成紀錄,三款是廠商檢驗合法與翻案的核心。

Q6什麼叫個別協商?

機關須與各廠商分別洽談,不得集體開會,避免廠商當面對質或藉機串通圍標。

Q7協商措施跟一般決標差在哪?

一般決標機關無逐項說明缺點義務;協商則須依第一款明確指出缺點並給補正機會,且全程受八款程序義務拘束。

Q8協商有瑕疵怎麼提救濟?

全程留痕 → 鎖定違反款項 →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法定期間內向機關提異議 → 申請閱覽協商紀錄 → 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9協商當下要怎麼保護自己?

口頭確認重點並要求記入紀錄,自留時間、在場人員、機關用語紀錄,依第一款當場問清是哪一項缺點、依招標文件哪一條。

Q10提異議要花錢嗎?

向機關提異議本身無裁判費;後續申訴審議依規定可能有審議費,遠低於行政訴訟成本。

Q11怎麼證明機關洩漏了我的報價?

申請閱覽協商紀錄(第八款)比對、保存對手異常知悉報價的對話或往來,必要時請求調閱機關內部簽辦文件。

Q12異議 vs 申訴差在哪?

異議向原招標機關提、由機關自行更正;申訴向獨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具拘束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異議申訴
救濟途徑向招標機關本身提出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
提起時點接獲通知或知悉次日起法定期間內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未處理後
審查者原招標機關獨立的申訴審議委員會
效果機關可自行更正判斷得視同訴願決定,具拘束力

異議

救濟途徑
向招標機關本身提出
提起時點
接獲通知或知悉次日起法定期間內
審查者
原招標機關
效果
機關可自行更正

申訴

救濟途徑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
提起時點
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未處理後
審查者
獨立的申訴審議委員會
效果
判斷得視同訴願決定,具拘束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韓國국가계약법 시행령 제43조(협상에 의한 계약 체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38条(竞争性谈判程序)
德國GWB §119 / VgV §17(Verhandlungsverfahren)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R2161-12 et s.(procédure avec négociation)
美國FAR 15.306(Exchanges with offerors / negotiations after receipt of proposa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錯誤名詞
  • 協商程序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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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規定:「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