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二、擬具協商程序。 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四、慎選協商場所。 五、執行保密措施。 六、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七、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 八、協商應作成紀錄。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八事項,包含個別協商、執行保密、不得洩漏投標內容優缺點及評分、並全程作成紀錄。
Q · 標案進入協商,機關可以私下喬、亂講話嗎?
不行,機關協商受八項法定義務綁住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8條,機關採行協商措施須遵守八項義務:列出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優缺點、擬具協商程序、限制參與人數、慎選場所、執行保密、與廠商「個別」協商、不得將投標內容優缺點及評分洩漏給其他廠商、全程作成紀錄。其中第六款的個別協商與第七款的保密義務最關鍵,違反即構成程序瑕疵,廠商可據以提出異議與申訴。
很多廠商以為投標就是一翻兩瞪眼:標單投出去,分數出來,輸了就摸摸鼻子回家。但政府採購有一種程序叫「協商措施」,當機關覺得所有投標都不夠好、或最有利標難以決定時會啟動它。這條細則規定了協商時機關「必須」做的八件事:要明確列出你提案的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等於給你一次補救的機會);要跟每家廠商「個別」協商,不能讓你們當面對質;最關鍵的是,機關絕對不能把你的投標內容、優缺點、評分透露給別家廠商;還要全程作成紀錄。這代表你的商業機密在協商桌上是受保護的,而且每一步都有白紙黑字。看懂這八件事,你在協商桌上就不是任人擺布,而是知道對方該做什麼、沒做什麼的那種人。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8條屬協商措施的程序性規範,列舉機關於最有利標難以決定或最低標未能決標而啟動協商時,應遵守的八項法定注意事項,核心為「個別協商」「執行保密」「不得洩漏投標資訊」與「作成紀錄」,目的在將機關的協商彈性納入可問責的程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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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商措施程序裡,機關依施行細則第78條第1款必須明確列出你提案的缺點、錯誤或疏漏,等於告訴你哪裡不夠好;但這只在機關啟動協商時適用,一般決標機關沒有逐項說明義務。若進入協商卻含糊帶過、不講具體缺點,本身即為程序瑕疵,可作為異議理由。
第七款明文禁止機關將投標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給其他廠商,第八款要求協商全程作成紀錄。可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並申請閱覽協商紀錄比對是否異常。實務上與其事後找證據,不如協商當下留意機關用語並自留時間、在場人員紀錄,作為日後申訴籌碼。
不行。第六款白紙黑字寫「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集體洽談等於替圍標串通開門,構成程序瑕疵。實務上若發現機關安排群聚協商,應即留存紀錄並作為異議事由。
機關於最有利標難以決定、或最低標未能決標時啟動的程序,依第一款指出廠商缺點讓其補正,價格只是其中一環。
第六款個別協商、第七款不得洩漏投標資訊、第八款作成紀錄,三款是廠商檢驗合法與翻案的核心。
機關須與各廠商分別洽談,不得集體開會,避免廠商當面對質或藉機串通圍標。
一般決標機關無逐項說明缺點義務;協商則須依第一款明確指出缺點並給補正機會,且全程受八款程序義務拘束。
全程留痕 → 鎖定違反款項 →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法定期間內向機關提異議 → 申請閱覽協商紀錄 → 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口頭確認重點並要求記入紀錄,自留時間、在場人員、機關用語紀錄,依第一款當場問清是哪一項缺點、依招標文件哪一條。
向機關提異議本身無裁判費;後續申訴審議依規定可能有審議費,遠低於行政訴訟成本。
申請閱覽協商紀錄(第八款)比對、保存對手異常知悉報價的對話或往來,必要時請求調閱機關內部簽辦文件。
異議向原招標機關提、由機關自行更正;申訴向獨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具拘束力。
| 項目 | 異議 | 申訴 |
|---|---|---|
| 救濟途徑 | 向招標機關本身提出 |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 |
| 提起時點 | 接獲通知或知悉次日起法定期間內 | 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未處理後 |
| 審查者 | 原招標機關 | 獨立的申訴審議委員會 |
| 效果 | 機關可自行更正 | 判斷得視同訴願決定,具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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