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將「總標價偏低」訂為三種情形:訂底價者低於底價80%、未訂底價經委員會認偏低、無底價無委員會者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70%。
Q · 投標價多低會被機關認定『偏低』叫去說明?
訂底價者低於底價80%即偏低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分三種情形:一、訂有底價之採購,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二、未訂底價但有評審或評選委員會,由委員會認定偏低;三、未訂底價且無委員會者,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百分之七十(預算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觸發後機關得依第58條限期通知說明或提擔保。
你拚命壓低標價想搶下政府標案,覺得「最低價一定贏」。錯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的那一刻,機關就握有一張牌:限期叫你「說明」為什麼這麼低。說不清楚、或機關認為你會偷工減料、無法誠信履約,標就丟給你旁邊那家。這條細則 79 的存在,就是把「偏低」這個模糊概念釘成三條精確的尺:訂底價的,看低不低於底價的 80%;沒訂底價但有委員會的,看委員會怎麼認;都沒有的,看低不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的 70%。你投標前如果不知道自己踩在哪條尺上,等於閉著眼睛跳水。懂這條的廠商會故意把標價控制在線上一點點,既有競爭力又不觸發說明程序。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為「總標價偏低」之定義性規範,將母法第58條的抽象概念量化為三條客觀界線:訂底價採購以底價百分之八十為界、未訂底價有委員會者由委員會認定、未訂底價且無委員會者以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百分之七十為界,作為機關啟動偏低審查的判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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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定,是機關有權審查。依施行細則第79條,訂底價採購低於底價80%才觸發第58條偏低審查,機關得限期通知說明或提擔保。說明得了、擔保得起來照樣可得標。內行人提示:被通知不等於出局,真正決定生死的是成本說明書站不站得住腳,投標前就該把分項成本算清楚。
不行。第79條第二、三款補了這個洞:有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者由委員會認定偏低;都沒有者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70%即屬偏低。內行人提示:沒訂底價的案子,預算金額常在公告或附件露出,懂的人會反推那條70%隱形地板,避免報出會被叫去說明的數字。
第三款但書講得很清楚: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也就是用機關內部估的需用金額乘70%當界線。內行人提示:預算未定案的早鳥型招標,與定案後招標的偏低門檻計算基礎不同,投標前要先搞清楚這案子的預算狀態。
依施行細則79條三款:訂底價低於底價80%、未訂底價由委員會認定、無底價無委員會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70%。三款各有不同判準。
總標價偏低看整體報價(第79條),部分標價偏低看單項報價(第80條),認定基準與處理程序不同。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時,機關內部估算的需用金額,作為偏低70%界線的計算基礎,取代尚未定案的預算金額。
用機關開標前所訂底價乘以0.8,總標價低於這個金額即屬第79條第1款的偏低,是一條客觀數字線。
確認機關依哪一款認定 → 備妥分項成本與供應商報價 → 必要時提履約擔保 → 期限內遞交,期限常為數日要立刻動手。
訂底價案先估底價區間×0.8、未訂底價案用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0.7,把總價穩在界線上方一點即可避開說明程序。
分項成本明細、上游供應商報價單、過往類案實績與履約紀錄,建立『此價格做得起來』的完整證據鏈。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協商等權利,等於主動退出,這標就拿不到了。
第79條看總標價整體偏低、第80條看部分項目偏低。總標壓得漂亮但某項殺到見骨,仍可能踩第80條,兩條要一起看。
| 情形 | 判準 | 認定方式 | 依據 |
|---|---|---|---|
| 訂有底價 | 總標價低於底價 80% | 客觀數字線,承辦無裁量空間 | 施行細則79條第1款 |
| 未訂底價+有委員會 | 委員會認為偏低 | 委員會專業判斷 | 施行細則79條第2款 |
| 未訂底價+無委員會 | 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 70% | 客觀數字線(預算未立法以預估需用金額計) | 施行細則79條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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