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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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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將「總標價偏低」訂為三種情形:訂底價者低於底價80%、未訂底價經委員會認偏低、無底價無委員會者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70%。

Q · 投標價多低會被機關認定『偏低』叫去說明?

訂底價者低於底價80%即偏低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分三種情形:一、訂有底價之採購,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二、未訂底價但有評審或評選委員會,由委員會認定偏低;三、未訂底價且無委員會者,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百分之七十(預算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觸發後機關得依第58條限期通知說明或提擔保。

白話解讀

你拚命壓低標價想搶下政府標案,覺得「最低價一定贏」。錯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的那一刻,機關就握有一張牌:限期叫你「說明」為什麼這麼低。說不清楚、或機關認為你會偷工減料、無法誠信履約,標就丟給你旁邊那家。這條細則 79 的存在,就是把「偏低」這個模糊概念釘成三條精確的尺:訂底價的,看低不低於底價的 80%;沒訂底價但有委員會的,看委員會怎麼認;都沒有的,看低不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的 70%。你投標前如果不知道自己踩在哪條尺上,等於閉著眼睛跳水。懂這條的廠商會故意把標價控制在線上一點點,既有競爭力又不觸發說明程序。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為「總標價偏低」之定義性規範,將母法第58條的抽象概念量化為三條客觀界線:訂底價採購以底價百分之八十為界、未訂底價有委員會者由委員會認定、未訂底價且無委員會者以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百分之七十為界,作為機關啟動偏低審查的判準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投標價壓很低一定會被刷掉嗎?

不是一定,是機關有權審查。依施行細則第79條,訂底價採購低於底價80%才觸發第58條偏低審查,機關得限期通知說明或提擔保。說明得了、擔保得起來照樣可得標。內行人提示:被通知不等於出局,真正決定生死的是成本說明書站不站得住腳,投標前就該把分項成本算清楚。

Q2機關沒訂底價,那低價是不是就沒上限地壓?

不行。第79條第二、三款補了這個洞:有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者由委員會認定偏低;都沒有者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70%即屬偏低。內行人提示:沒訂底價的案子,預算金額常在公告或附件露出,懂的人會反推那條70%隱形地板,避免報出會被叫去說明的數字。

Q3預算還沒經立法院通過,70%怎麼算?

第三款但書講得很清楚: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也就是用機關內部估的需用金額乘70%當界線。內行人提示:預算未定案的早鳥型招標,與定案後招標的偏低門檻計算基礎不同,投標前要先搞清楚這案子的預算狀態。

Q4政府標案總標價偏低怎麼認定?

依施行細則79條三款:訂底價低於底價80%、未訂底價由委員會認定、無底價無委員會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70%。三款各有不同判準。

Q5總標價偏低和部分標價偏低差在哪?

總標價偏低看整體報價(第79條),部分標價偏低看單項報價(第80條),認定基準與處理程序不同。

Q6什麼叫預估需用金額?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時,機關內部估算的需用金額,作為偏低70%界線的計算基礎,取代尚未定案的預算金額。

Q7底價百分之八十是怎麼算的?

用機關開標前所訂底價乘以0.8,總標價低於這個金額即屬第79條第1款的偏低,是一條客觀數字線。

Q8被通知偏低說明該怎麼辦?

確認機關依哪一款認定 → 備妥分項成本與供應商報價 → 必要時提履約擔保 → 期限內遞交,期限常為數日要立刻動手。

Q9偏低警戒線怎麼回推試算?

訂底價案先估底價區間×0.8、未訂底價案用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0.7,把總價穩在界線上方一點即可避開說明程序。

Q10偏低說明書要準備哪些文件?

分項成本明細、上游供應商報價單、過往類案實績與履約紀錄,建立『此價格做得起來』的完整證據鏈。

Q11逾期沒說明會有什麼後果?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協商等權利,等於主動退出,這標就拿不到了。

Q12第79條 vs 第80條哪個影響大?

第79條看總標價整體偏低、第80條看部分項目偏低。總標壓得漂亮但某項殺到見骨,仍可能踩第80條,兩條要一起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判準認定方式依據
訂有底價總標價低於底價 80%客觀數字線,承辦無裁量空間施行細則79條第1款
未訂底價+有委員會委員會認為偏低委員會專業判斷施行細則79條第2款
未訂底價+無委員會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 70%客觀數字線(預算未立法以預估需用金額計)施行細則79條第3款

判準

訂有底價
總標價低於底價 80%
未訂底價+有委員會
委員會認為偏低
未訂底價+無委員會
低於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 70%

認定方式

訂有底價
客觀數字線,承辦無裁量空間
未訂底價+有委員會
委員會專業判斷
未訂底價+無委員會
客觀數字線(預算未立法以預估需用金額計)

依據

訂有底價
施行細則79條第1款
未訂底價+有委員會
施行細則79條第2款
未訂底價+無委員會
施行細則79條第3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第85条・第86条(低入札価格調査制度)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 제42조(저가심사)
中國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德國§ 60 VgV(Aufklärung ungewöhnlich niedriger Angebote)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icle L2152-5/L2152-6(offre anormalement basse)
美國FAR 15.404-1(d)(cost realism analysis)/ FAR 9.1(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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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