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二、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四、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0條定義部分標價偏低四款:單項報價低於底價、他機關決標價或一般參考價七成,或經委員會認定偏低,機關即可審查該分項。
Q · 總價沒問題,但某個分項報得很低,機關能查嗎?
會。單項低於底價七成等四種情形,機關可單獨抓出來審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0條,機關認定部分標價偏低有四款情形: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底價項目,且低於相同項目底價百分之七十;二、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三、低於其他機關最近相同採購決標價百分之七十;四、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百分之七十。任一成立,機關即可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限期通知說明或擔保,不以總標價偏低為前提。
總價合理不代表你安全。機關真正會抓的,往往是藏在分項裡的「不平衡標」:你把好賺的項目報超低、把後面追加機會大的項目報超高,總價看起來漂亮,細項卻有鬼。細則 80 就是拆解這種把戲的工具。它定義「部分標價偏低」的四種情形:有對應底價項目的,單項低於底價 70%;委員會認為偏低的;低於其他機關最近相同採購決標價 70% 的;低於一般市場行情 70% 的。換句話說,機關不只看你總價,還會把你每一個分項攤開來,跟底價、跟別人的決標價、跟市場行情三方比對。你以為總價過關就沒事,其實每一行報價都在被檢視。
部分標價偏低,指政府採購投標的單一分項報價異常偏低的四種法定情形:低於相同項目底價七成、低於其他機關最近相同採購決標價七成、低於一般參考價七成,或經評審、評選委員會認定偏低。其功能在於攔截「不平衡標」——廠商將部分項目報超低、部分報超高以套取後續變更追加利益的報價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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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標是把某些項目報超低、某些報超高,總價看起來正常但結構失衡,常用來賭後續變更追加賺回來。施行細則第80條讓機關能對照底價、他機關決標價、市場行情,把單項報價抓出來查。機關最警惕「前低後高」的工程標,前期項目低於底價七成幾乎一定被盯上,與其事後解釋不如報價時就讓每項站在線上。
第80條有四把尺,不是只有底價這一把。沒有對應底價項目時,機關可依委員會認定、其他機關最近相同採購決標價、或一般市場參考價的百分之七十來判斷。因此要求機關說明「拿什麼跟我比」是合理的,比較基準若來源不明或不是相同採購,可據此提出異議。
投標單一分項報價異常偏低的四種法定情形,用來抓藏在細項裡的不平衡標,不以總價偏低為前提。
細則80針對單一分項、細則79針對全案總價,兩者比較基準與門檻不同,可各自獨立成立。
把好賺項目報超低、追加機會大的項目報超高,總價正常但結構失衡,賭後續變更撈回的報價手法。
市場上同類項目的一般行情價,作為第四款比較基準,機關須保留來源以備申訴查核。
對照四款基準:相同項目底價、委員會專業判斷、他機關相同採購決標價、一般參考價,低於七成或認定偏低即成立。
該分項報價除以比較基準金額,比值低於 0.70 即觸發;第二款委員會認定不適用此公式。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於限期內逐項提出成本拆解、上游報價或技術說明,或提出差額擔保,逾期視同放棄。
上游廠商報價單、成本分析表、發票、特殊工法技術說明,針對被點名分項逐一備齊。
總價正常時仍可能因單一分項中第80條,分項審查反而更難用總價掩護,兩者門檻基準各異。
不一定。能提出合理說明或差額擔保仍可決標,自動取消是誤解,逾期不說明才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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