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一律以文字(國字大寫)為準,機關無裁量空間。
Q · 標單金額大寫和數字寫得不一樣,到底以哪個為準?
以文字(國字大寫)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1條,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一律以文字(國字大寫)為準。這是硬規則,機關不能挑對任一方有利的數字認定,也不允許投標後任意更正。理由:阿拉伯數字漏寫或多按一個零不易察覺,國字大寫難以竄改與筆誤,故賦予文字最終效力。
一個被無數廠商踩過的坑:你在標單上把金額同時寫了國字大寫和阿拉伯數字,結果兩個兜不攏,「壹佰萬元」配上「1,100,000」。哪個算數?細則 81 一句話定生死:文字為準。也就是國字大寫那個說了算。這不是小事。它可能讓你硬生生吞下少報的差額,也可能讓你的標被認定報價更高而落選。為什麼是文字優先?因為阿拉伯數字漏寫一個零、多按一下鍵都不易察覺,國字大寫則難以竄改也不易筆誤。你知道這條,下次填標單就會回頭把大寫那欄逐字檢查,因為那才是法律真正認的數字。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1條為標價認定的衝突解決規則:當投標文件中同一金額的「文字(國字大寫)」與「號碼(阿拉伯數字)」記載不一致時,直接以文字為準,不探求投標者真意、不容當場更正,機關亦無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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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字(國字大寫)為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1條。這代表真正該逐字校對的是大寫欄,不是阿拉伯數字欄。很多廠商的數字欄是電腦帶出、大寫欄是手填,兩者一脫鉤就出事,而出事時電腦那欄反而不算數。
原則上不允許。金額是決標核心,大小寫不符時直接適用第81條以文字認定,不是讓你挑有利的改。與其賭事後補救,不如把送標前最後一關設成念出大寫金額。
不行。第81條已定死以文字為準,沒有裁量空間,開標人員不可挑選對機關或特定廠商有利的數字認定。
以文字(國字大寫)為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1條。真正該逐字校對的是大寫欄,不是阿拉伯數字欄。
標價認定的衝突解決規則:投標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機關無裁量空間。
指國字大寫金額具最終效力,阿拉伯數字欄不符時不予採認,不論哪一方有利。
指國字大寫的文字記載;阿拉伯數字屬「號碼」,不符時不採。
封標前最後一道檢查放在國字大寫金額逐字念一遍;切斷數字欄公式自動帶值與大寫欄的脫鉤風險。
於採購法第75條異議期限內,就文字本身的客觀謄寫瑕疵舉證;但單純主張數字才是真意翻案空間極小。
依文字認定後可能改變最低標順位,可於決標前異議階段點出第81條的適用。
兩者同旨皆文字優先,差別在適用領域:本條限政府採購投標文件,票據法第7條限票據金額,目的都是防竄改。
第81條解決金額記載文字與號碼衝突,第79條認定總標價是否偏低,兩者同屬標價審認但處理不同問題。
| 比較面向 | 文字(國字大寫) | 號碼(阿拉伯數字) |
|---|---|---|
| 法律效力 | 不符時具最終效力,以此認定 | 不符時不予採認 |
| 易錯與防竄改 | 難以竄改、不易筆誤 | 漏寫或多打一個零不易察覺 |
| 校對優先順位 | 應逐字校對的主要欄位 | 次要,常為電腦自動帶出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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