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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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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2. 2.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發還押標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廠商視同放棄減價協商但原報價仍合格者,機關仍得決標予該廠商;因放棄而未決標者,押標金應發還。

Q · 採購程序中被機關認定「視同放棄」,是不是就沒得標、押標金也沒了?

可以得標。原報價若仍合格,機關仍得以你為決標對象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3條,廠商雖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被視同放棄減價、協商或重新報價,但只要原報價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機關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第一項);若因該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其押標金仍應發還(第二項)。視同放棄者放棄的是後續程序,並非原報價的得標資格本身,也不是押標金的沒收事由。

白話解讀

你在採購程序裡沒有在期限內去說明、減價或協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60 條把你「視同放棄」。聽起來像出局了,對吧?細則 83 給了你兩個沒人告訴你的好消息。第一,如果你原本的報價就已經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本來就是合格廠商,那麼就算你「放棄」了後續的減價協商,機關仍然可以用你這個廠商為決標對象。也就是你沒去減價,不代表你失去得標資格。第二,如果是因為這個「視同放棄」而沒有把標決給你,你的押標金仍然應該發還,不會被沒收。這條保護的,是那些誤以為「沒去減價就全盤皆輸、連押標金都飛了」的廠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3條為「視同放棄」效果之限縮規範: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協商或重新報價時,若不影響其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機關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因放棄而未獲決標者,押標金仍應發還,確認視同放棄不等於喪失資格或沒收押標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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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在期限內去減價,被當成放棄,是不是就沒機會得標了?

不一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一項規定,視同放棄若不影響你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廠商,機關仍得以你為決標對象。你放棄的是後續減價協商,不是原報價的得標資格。

Q2被視同放棄,押標金會被沒收嗎?

不會。施行細則第83條第二項明定,因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發還押標金。視同放棄並非押標金不發還的事由(不發還事由見政府採購法第31條)。

Q3押標金被機關扣著不退怎麼辦?

可引用施行細則第83條第二項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書面主張發還;機關拒不處理時,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必要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4視同放棄是什麼意思?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廠商未在期限內回應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即視同放棄該程序。

Q5施行細則第8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視同放棄不影響合格廠商的決標資格,且因放棄未決標者押標金仍應發還,限縮視同放棄的後果。

Q6什麼叫「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

報價及資格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具備決標資格的廠商,是判斷視同放棄後能否仍決標的關鍵。

Q7押標金是什麼、為什麼重要?

廠商投標時繳交的保證金,常為標案金額數個百分點,誤以為被沒收會逼出錯誤決策,故釐清退還規則很重要。

Q8視同放棄後怎麼主張仍可得標?

確認原報價仍合於招標文件 → 依細則83-I主張機關仍得以你為決標對象 → 必要時書面表達。

Q9押標金怎麼要回來?

依細則83-II及採購法31條書面請求發還;機關拒不處理時依採購法75條提出異議。

Q10機關承辦遇到廠商視同放棄該怎麼做?

先判斷原報價是否仍合格,合格者得仍以其為決標對象,未決標者主動發還押標金並留存紀錄。

Q11押標金請求發還的時點怎麼算?

因視同放棄而確定未決標予該廠商時即生發還義務;對機關處置不服之異議依採購法75條期限辦理。

Q12視同放棄 vs 廢標差在哪?

視同放棄針對個別廠商後續程序,原報價合格仍可決標;廢標是整個招標程序不成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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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規定:「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