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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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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其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准者。 二、有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機密採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 2.前項第一款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者,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僅部分內容涉及商業機密者,其餘部分仍應公告及通知。
  3. 3.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
  4. 4.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僅刊登一部分者,機關仍應將完整之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或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定義母法第61條的特殊情形,符合商業機密、軍事機密等四款者,機關得不公告決標內容,但部分機密時其餘仍應公告。

Q · 政府標案落標了,想查得標廠商報價卻查不到,是合法的嗎?

可能合法,限商業機密、軍事機密等四款特殊情形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採購若屬四款特殊情形之一(為轉售目的且決標內容涉商業機密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軍事機密採購、其他機密採購、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公告及書面通知,落標廠商因此可能查不到得標金額。但第二項明定僅部分涉機密者,其餘部分仍應公告及通知;第四項並要求完整決標資料仍須傳送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白話解讀

政府標案的遊戲規則裡有一條你以為理所當然的權利:決標後,得標廠商是誰、用多少錢得標,會公告在政府採購公報,輸的廠商也會收到書面通知。透明,是常態。但這條施行細則第84條,就是那道讓透明消失的暗門。它替母法第61條的「特殊情形」下了精確定義:商業性轉售涉及商業機密、軍事機密採購、其他機密採購。只要落入這四款,機關可以「不把決標內容放進公告,也不通知各投標廠商」。如果你是落標的廠商,這代表你可能永遠查不到對手用什麼價格搶走這個案子。知道這條的人,會在投標前就先判斷「這個案子會不會被列特殊情形」,因為這直接決定了事後你能不能看到底牌、能不能據此提異議。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為授權定義性規範,替母法第61條的「特殊情形」與「決標後一定期間」下定義:列舉四款得不公告決標內容的機密採購類型,將「一定期間」定為自決標日起30日,並設下「部分機密其餘仍公告」與「完整資料仍須傳送資料庫」兩道限縮,使保密不致淪為規避監督的破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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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落標了想查得標廠商的報價,機關說是機密不給,合法嗎?

要看是不是真的落入施行細則第84條的四款特殊情形(商業機密、軍事機密、其他機密採購)。第一款的商業機密還必須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才算數。內行人提示:就算部分是機密,依第84條第二項其餘部分仍應公告及通知,機關不能整案全藏,可以咬住這句要求公開非機密部分。

Q2被列為機密的採購,是不是就完全沒有紀錄、無從監督?

不是。第84條第四項規定,就算決標結果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機關仍應把完整決標資料傳送到主管機關指定的電腦資料庫,或依第62條定期彙送。資料一直都在,只是不對社會大眾公開,監察、審計機關仍查得到。內行人提示:事後若有爭議,調閱主管機關資料庫紀錄是還原真相的關鍵。

Q3決標後多久內機關要公告或通知?

本條第三項把母法第61條所稱的『決標後一定期間』定為自決標日起30日。內行人提示:若超過30日仍無任何公告或通知,且案件非屬機密採購,就有合理理由懷疑程序遲延或違法,可據此函詢機關。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是什麼?

替母法第61條定義特殊情形與一定期間,列舉四款機密採購得不公告決標內容,並把一定期間定為決標日起30日。

Q5第84條四款特殊情形各是什麼?

一、轉售目的涉商業機密經首長核准;二、軍事機密採購;三、其他機密採購;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Q6什麼叫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

為商業性轉售或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之採購,其決標內容涉及廠商營業秘密,公開會洩漏報價結構或通路配方。

Q7決標後一定期間是多久?

本條第三項明定,母法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30日。

Q8查不到政府標案決標金額怎麼辦?

先看招標文件有無機密註記判斷依法保密或違法漏登,再援引第二項要求公開非機密部分,必要時於10日內提異議。

Q9怎麼要求機關公開未涉機密的決標部分?

搬出第84條第二項『僅部分涉機密其餘仍應公告』,要求機關逐項區分機密與非機密並交代理由,舉證壓力回到機關。

Q10對機密採購的決標結果不服怎麼救濟?

自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書面異議,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1怎麼確認機關第一款不公告的程序合法?

要求機關出示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的核准文件,缺核准即程序瑕疵,可作為異議理由。

Q12依第84條合法不公告 vs 違法漏登差在哪?

前者案件須屬四款特殊情形且程序完備,後者是無正當理由未刊登;落標廠商可從招標文件機密註記與核准文件區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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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