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定義母法第61條的特殊情形,符合商業機密、軍事機密等四款者,機關得不公告決標內容,但部分機密時其餘仍應公告。
Q · 政府標案落標了,想查得標廠商報價卻查不到,是合法的嗎?
可能合法,限商業機密、軍事機密等四款特殊情形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採購若屬四款特殊情形之一(為轉售目的且決標內容涉商業機密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軍事機密採購、其他機密採購、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公告及書面通知,落標廠商因此可能查不到得標金額。但第二項明定僅部分涉機密者,其餘部分仍應公告及通知;第四項並要求完整決標資料仍須傳送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政府標案的遊戲規則裡有一條你以為理所當然的權利:決標後,得標廠商是誰、用多少錢得標,會公告在政府採購公報,輸的廠商也會收到書面通知。透明,是常態。但這條施行細則第84條,就是那道讓透明消失的暗門。它替母法第61條的「特殊情形」下了精確定義:商業性轉售涉及商業機密、軍事機密採購、其他機密採購。只要落入這四款,機關可以「不把決標內容放進公告,也不通知各投標廠商」。如果你是落標的廠商,這代表你可能永遠查不到對手用什麼價格搶走這個案子。知道這條的人,會在投標前就先判斷「這個案子會不會被列特殊情形」,因為這直接決定了事後你能不能看到底牌、能不能據此提異議。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為授權定義性規範,替母法第61條的「特殊情形」與「決標後一定期間」下定義:列舉四款得不公告決標內容的機密採購類型,將「一定期間」定為自決標日起30日,並設下「部分機密其餘仍公告」與「完整資料仍須傳送資料庫」兩道限縮,使保密不致淪為規避監督的破口。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要看是不是真的落入施行細則第84條的四款特殊情形(商業機密、軍事機密、其他機密採購)。第一款的商業機密還必須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才算數。內行人提示:就算部分是機密,依第84條第二項其餘部分仍應公告及通知,機關不能整案全藏,可以咬住這句要求公開非機密部分。
不是。第84條第四項規定,就算決標結果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機關仍應把完整決標資料傳送到主管機關指定的電腦資料庫,或依第62條定期彙送。資料一直都在,只是不對社會大眾公開,監察、審計機關仍查得到。內行人提示:事後若有爭議,調閱主管機關資料庫紀錄是還原真相的關鍵。
本條第三項把母法第61條所稱的『決標後一定期間』定為自決標日起30日。內行人提示:若超過30日仍無任何公告或通知,且案件非屬機密採購,就有合理理由懷疑程序遲延或違法,可據此函詢機關。
替母法第61條定義特殊情形與一定期間,列舉四款機密採購得不公告決標內容,並把一定期間定為決標日起30日。
一、轉售目的涉商業機密經首長核准;二、軍事機密採購;三、其他機密採購;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為商業性轉售或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之採購,其決標內容涉及廠商營業秘密,公開會洩漏報價結構或通路配方。
本條第三項明定,母法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30日。
先看招標文件有無機密註記判斷依法保密或違法漏登,再援引第二項要求公開非機密部分,必要時於10日內提異議。
搬出第84條第二項『僅部分涉機密其餘仍應公告』,要求機關逐項區分機密與非機密並交代理由,舉證壓力回到機關。
自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書面異議,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要求機關出示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的核准文件,缺核准即程序瑕疵,可作為異議理由。
前者案件須屬四款特殊情形且程序完備,後者是無正當理由未刊登;落標廠商可從招標文件機密註記與核准文件區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