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決標通知必須載明案號、決標標的、得標廠商、決標金額、決標日期五項,無法決標時須書面告知理由。
Q · 決標通知少寫得標金額或得標廠商,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這兩項都是第85條五項必載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5條,機關以書面通知決標結果時,必須載明五項:案號、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得標廠商名稱、決標金額、決標日期。缺少其中任一項,通知即屬程序不完整,投標廠商有立場書面要求機關補正。唯一例外是依施行細則第84條涉及商業機密的特殊情形,機關得不通知決標內容。
落標廠商收到的那張決標通知,不是機關想寫什麼就寫什麼。這條施行細則第85條替母法第61條的「書面通知」列出了五個必載項目:案號、決標標的名稱數量、得標廠商名稱、決標金額、決標日期。換句話說,只要你是有投標的廠商,你有權知道是誰得標、用多少錢得標、哪一天決標。這五項是你判斷「這次決標到底有沒有問題」的最小資訊包。如果通知上少了決標金額或得標廠商,你連要不要提異議都無從判斷。更關鍵的是最後一項:無法決標時,機關必須以書面告訴你「為什麼決不出來」。很多廠商收到一句冷冰冰的「本案不決標」就摸摸鼻子走人,卻不知道機關依法必須說明理由,這個理由往往就是你下次投標的破案線索。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5條為決標結果書面通知的內容規範,將母法第61條的「書面通知」具體化為五項必載事項(案號、決標標的名稱數量、得標廠商、決標金額、決標日期),並課予機關於無法決標時以書面告知理由的義務,落實投標廠商的資訊知悉權與採購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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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施行細則第85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無法決標時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沒寫理由就是違反這條,你可以書面要求補正。這個理由很多時候會暴露招標文件本身的問題,是你下次投標調整策略、甚至主張機關違法的重要線索。
不合法。第85條第四款把決標金額列為必載事項,得標廠商名稱、決標日期也都是。機關通知缺項就是程序不完整,你有立場要求補齊。唯一例外是依施行細則第84條涉及商業機密的特殊情形,這時機關才可以不通知決標內容。
規範機關書面通知決標結果時的五項必載事項,及無法決標時的書面理由告知義務,是落標廠商的資訊驗收清單。
案號、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得標廠商名稱、決標金額、決標日期,五項一項都不能少。
招標未產生得標廠商即無法決標。第85條第二項明定機關須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
要。決標金額是第85條第四款的必載事項,缺它通知即不完整,除非依第84條涉商業機密例外。
逐項核對五項必載,發現缺項立即書面要求機關補正,註明日期並保留收件憑證。
依第85條第二項書面要求機關告知無法決標之理由,這理由常暴露招標文件瑕疵。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自接獲書面通知次日起10日內,向招標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
先核對五項是否齊全與金額是否合理,缺項或金額異常即為異議施力點,務必在10日時效內決定。
決標通知載五項結果資訊;無法決標通知不適用得標資訊,但必須載明無法決標之理由。
第85條是必載原則;第84條是涉商業機密的例外,符合者機關得不通知決標內容。
| 項目 | 決標通知 | 無法決標通知 |
|---|---|---|
| 案號 | 必載 | 建議載明(便於對應) |
| 得標廠商名稱 | 必載 | 不適用 |
| 決標金額 | 必載 | 不適用 |
| 決標日期 | 必載 | 不適用 |
| 無法決標之理由 | 不適用 | 必載(第85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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