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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得標廠商名稱。 四、決標金額。 五、決標日期。
  2. 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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