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6條規定,機關應利用電腦蒐集程式,將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Q · 政府決標資料是怎麼被集中起來、外界查得到的?
靠施行細則第86條強制機關把決標資料傳進指定資料庫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6條,機關完成決標後,應利用電腦蒐集程式,將母法第62條所定之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作為政府採購監督與統計分析的單一資料源。第二項設有防呆:若該筆決標金額已依母法第61條於一定期間內傳送至指定資料庫,即得免再行傳送,避免機關重複作業。要注意「傳送資料庫」與「對外公告」是兩件事,資料可能已入庫但因機密情形未對外公開。
你大概從沒想過,台灣每一筆政府花的錢,背後有一套法定的「資料歸檔機制」在運作。這條施行細則第86條就是那套機制的螺絲:機關辦理採購的決標資料,依母法第62條必須用電腦蒐集程式傳送到主管機關指定的電腦資料庫。這不是內部行政瑣事,這是整個政府採購透明與監督的資料地基。任何人想分析政府採購行情、查某家廠商標了多少案子、找出異常的得標模式,源頭都是這個資料庫。第86條第二項還做了一個務實的防呆設計:如果決標金額已經依第61條在一定期間內傳送過了,就不必再傳一次,避免機關重工。看懂這條,你會發現政府採購的監督不是靠記者一案一案問出來的,而是靠這條把資料強制集中到一個可被分析的地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6條為決標資料彙送的執行性規範,要求機關於決標後利用電腦蒐集程式,將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並就已依母法第61條傳送者設免重複傳送之例外。本條構成政府採購決標資訊集中化與事後監督的資料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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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是施行細則第86條。它要求機關把每筆決標資料用電腦蒐集程式傳送到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的電腦資料庫,再依母法第62條定期彙送,因此外界查得到跨機關、跨年度的廠商得標紀錄。
看情況。第86條第二項規定,若決標金額已依母法第61條在一定期間內傳送到主管機關指定資料庫,即得免再依第62條重複傳送,以避免機關重工。
源頭是施行細則第86條,機關須把決標資料傳進主管機關指定資料庫,外界再透過採購公報與資料庫查詢跨年度得標紀錄。
規定機關決標後用電腦蒐集程式傳送決標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資料庫,已依母法第61條傳過者得免再傳。
主管機關提供供各機關標準化彙送採購資料至指定資料庫的程式,是資料集中的技術介面。
前者是往主管機關資料庫的內部匯流(第86條),後者是對社會公開(母法第61條),是兩套不同程序。
確認決標資料完整 → 檢查是否已依第61條傳過 → 否則用電腦蒐集程式傳送至指定資料庫 → 確認格式符合規範。
看是否已依母法第61條於一定期間內把決標金額傳送至指定資料庫,若是則依第二項免再行傳送。
從主管機關指定的採購資料庫入手,這是第86條集中的單一源頭,可做跨年度、跨機關比對。
可向主管機關(工程會)反映,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完整決標資料以比對。
對外公告(第61條)決定社會能否直接看到;傳送資料庫(第86條)決定資料能否被集中分析,兩者範圍不同。
第86條是傳送義務本身,第84條界定母法第61條的特殊(機密)情形——即使不公告,仍須傳送資料庫。
| 比較面向 | 傳送資料庫 | 對外公告 |
|---|---|---|
| 法源 | 施行細則第86條(依母法第62條) | 母法第61條 |
| 目的 | 資料集中、供監督與統計分析 | 對社會公開決標結果 |
| 對象 | 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 公報、社會大眾及投標廠商 |
| 機密影響 | 仍須傳送(參第84條) | 符合特殊情形者得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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