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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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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界定「主要部分」:一是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是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者。

Q · 政府標案哪些工作不能外包出去?

看招標文件有沒有標示為主要部分,有就不能轉包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所謂「主要部分」有兩種:第一款是招標文件明文標示為主要部分者;第二款是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落入這兩種就是母法第65條禁止轉包的範圍,外包出去構成違法轉包,後果是解約與沒收保證金。非主要部分則屬合法分包(母法第67條、細則第89條)。

白話解讀

在政府採購裡有一條會讓廠商被解約、被沒收保證金、甚至被列拒絕往來的紅線:禁止轉包。母法第65條說,得標廠商不能把契約「主要部分」轉給別人做。問題來了,什麼叫「主要部分」?分包零件可以、轉包主體不行,這條界線模糊到足以決定一家公司的生死。施行細則第87條就是替這條紅線定位的尺:所謂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的,或招標文件標示、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的部分。換句話說,到底哪些工作你非自己做不可,第一順位看招標文件怎麼寫。這代表你在投標前讀招標文件時,就該把「被標示為主要部分」的工項圈出來,因為那些是你簽約後絕對不能外包出去的,一旦轉出去,就是踩到第65條的轉包,後果是解約加沒收保證金。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為授權定義條文,界定母法第65條第2項「主要部分」之範圍:一為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為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其功能在於把「轉包」與「合法分包」的界線錨定於招標文件標示與法規要求,使主要部分的認定有客觀第一順位來源,而非事後憑感覺判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標案到底能不能把工作外包給別人做?

可以分包,不能轉包,差別在「主要部分」。把非主要部分的工作分給協力廠商是合法分包(政府採購法第67條、細則第89條),但把契約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轉給別人做就是違法轉包(第65條)。施行細則第87條說,哪些算主要部分,第一順位看招標文件有沒有標示,投標時就要把標示為主要部分的工項圈出來。

Q2招標文件沒寫哪些是主要部分,是不是我整包外包都沒事?

不是。第87條有兩款:第一款是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第二款是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就算招標文件沒特別標,只要其他法規(例如特定專業須具資格者親自執行)要求自行履行,那部分仍算主要部分。踩到轉包的代價是第66條的解約加沒收保證金,模糊地帶寧可保守處理。

Q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是什麼?

界定母法第65條第2項「主要部分」的範圍,是轉包與分包的判斷尺,決定哪些工作得標廠商非自己做不可。

Q4什麼叫政府採購的「主要部分」?

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或招標文件標示、依其他法規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兩者擇一即屬之。

Q5分包跟轉包差在哪?

把非主要部分分給協力廠商是合法分包(第67條、細則89條);把主要部分或全部轉出去才是違法轉包(第65條)。

Q6什麼叫依其他法規應自行履行?

例如技師法、建築法等要求特定工項須由具資格者親自執行,這部分不論招標文件怎麼寫都算主要部分。

Q7怎麼判斷某工項是不是主要部分?

第一順位查招標文件有無標示,其次查其他法規有無要求自行履行,兩者任一成立即屬主要部分。

Q8得標後想外包要怎麼做才合法?

先圈出主要部分(不可外包),其餘規劃為分包,並依細則第89條約定送機關核准、保留書面佐證。

Q9懷疑對手違法轉包怎麼檢舉?

調出招標文件確認哪些被標示為主要部分,比對對方實際分工蒐證,依母法第65條向機關檢舉。

Q10被指控轉包怎麼舉證自保?

調出招標文件確認被指控工項是否真屬主要部分,主張外包部分屬合法分包、履約主體與責任仍由自己承擔。

Q11主要部分 vs 非主要部分界線在哪?

界線就在招標文件標示與其他法規要求;標示了或法規要求自行履行的是主要部分,其餘為可分包的非主要部分。

Q12轉包 vs 分包法律效果差多少?

合法分包履約責任仍在得標廠商身上;違法轉包依第66條會被解約、沒收保證金,情節重大刊登公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bcontract_legalassignment_illegal
標的範圍非主要部分主要部分或全部
法律依據母法第67條、細則第89條母法第65條禁止
履約主體責任仍由得標廠商承擔實質由第三人承作,架空評選
法律效果合法,得約定送機關備查解約、沒收保證金(第66條)

subcontract_legal

標的範圍
非主要部分
法律依據
母法第67條、細則第89條
履約主體責任
仍由得標廠商承擔
法律效果
合法,得約定送機關備查

assignment_illegal

標的範圍
主要部分或全部
法律依據
母法第65條禁止
履約主體責任
實質由第三人承作,架空評選
法律效果
解約、沒收保證金(第66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建設業法第22条(一括下請負の禁止)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29조(건설공사의 하도급 제한)
中國招标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分包主体、关键性工作)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icle L.2193-3(interdiction de la sous-traitance totale)
美國FAR 52.219-14(Limitations on Subcontract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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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