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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8條已刪除,現行版本無此條規範,相鄰有效條文為第87條。
Q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無現行效力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8條已刪除,現行版本不存在此條文。其相鄰仍有效之規範為第87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之認定)。查閱時可直接參照第87條與第89條。
這條已經走入歷史。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8條已經刪除,原本的規範內容已不存在,可能因母法或施行細則的整體修正而被整併到其他條文或不再需要。查閱時直接跳過即可,現行有效的相鄰規範請參考第87條(轉包主要部分認定)與後續條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8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版本不具規範效力,僅於修法沿革中保留紀錄。
已刪除條文,現行版本不存在,原規範已隨修法整併或移除。
轉包主要部分認定改參照現行第87條,分包備查見第89條。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pcode A0030058),對照刪除版次的修正理由。
第88條已無效力不可引用;第87條為現行有效之轉包主要部分認定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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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