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避免頻繁異動。
按照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機關在聘用採購專業人員時應以專任為原則,且應避免頻繁的人員異動。這意味著機關在進行採購相關工作時應確保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執行任務,並儘可能避免人員的頻繁轉調或調動,以確保工作的穩定性和順利進行。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任用以專任為原則,不得任職於多個機關或不同部門,並且不得在短時間內頻繁發生人員異動。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機關在進行一個重要的採購項目時需要一名採購專業人員負責聘用,根據這個法規,該機關應該在給這位專業人員提供長期的專任職位,而不是進行頻繁的人員調動。這樣可以確保採購工作的穩定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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