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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需要調集採購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其調訓範圍如下: 一、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三、縣(市)政府: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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