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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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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需要調集採購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其調訓範圍如下: 一、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三、縣(市)政府: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得知有關「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具體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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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需要調集採購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其調訓範圍如下: 一、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