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1. 第一種情形是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的機關或學術機構辦理的基礎訓練,並且通過考試並取得及格證書。 2. 第二種情形是在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曾經參與主管機關、上級機關或任職機關辦理與本法相關的訓練或講習課程,且訓練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並且沒有重大違反本法的情況,並經上級機關核定並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 3. 第三種情形是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況。 根據以下參考資料的資訊,我們可以了解到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內容。 - 參考資料1: 行政院公報,第13765號,110年4月30日修正公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中提及了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參與相關訓練或講習課程的時數需在二十小時以上。 - 參考資料2: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草案及說明 參考資料中提到了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的機關或學術機構辦理的基礎訓練。 根據以上的資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是合法且明確的,並根據不同情形給予了不同評估標準,例如參與訓練的時數和訓練的單位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採購專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基本資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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