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採購單位的主管人員應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而非主管人員則應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第1項)。主管人員應在就職後的一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並且在就職後的二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第2項)。若逾期未取得相應的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機關應指示該人員參加訓練,並將此情況列入年終考核獎懲的參考範圍(第3項)。 參考資料: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103年6月13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