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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2. 前項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主管人員並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二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3. 前項人員,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宜命其參加訓練;其情形並列入年終考獎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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