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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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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八十四億元,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前項所需經費資金來源,其中新臺幣三百三十四億元得以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中央政府辦理第一項追加預算案,應以均衡城鄉發展、公平分配為原則。其中分配金額予鄉 (鎮、市) 之建設經費新臺幣八十四億元,應依據九十年度、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各該鄉 (鎮、市) 所獲撥付或分配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專案補助款之合計數平均值占全部鄉 (鎮、市) 該項合計數平均值之比率分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5條,中央政府在支持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方面有以下限制和規定: 1. 支應經費上限:中央政府支應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八十四億元。這些經費可以透過追加預算程序辦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2. 資金來源及舉借債務:這些經費的資金來源中,其中新臺幣三百三十四億元可以透過舉借債務來獲得,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3. 追加預算案原則:中央政府在辦理第一項追加預算案時,應以均衡城鄉發展、公平分配為原則。其中分配給鄉 (鎮、市)的建設經費為新臺幣八十四億元,分配金額的依據是根據九十年度、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該鄉 (鎮、市) 所獲撥付或分配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專案補助款之合計數平均值占全部鄉 (鎮、市) 該項合計數平均值之比率分配。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10117 附註:此內容僅為參考資訊,建議對於具體法律問題,應請教專業法律人士進行解釋和意見。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四條第五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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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 5 條規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八十四億元,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其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