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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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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鎮、市) 公所依前條所分配之預算額度,應於本條例公布後十日內,依第三條所定之公共建設計畫項目,擬定計畫送交縣政府彙整並加註意見後,於十日內送中央執行機關核定,並隨同追加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縣政府如未能於前項法定時限內辦理,鄉 (鎮、市) 公所得將擬定之計畫逕送中央執行機關核定,亦隨同追加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6條,鄉 (鎮、市) 公所在本條例公布後十日內,應根據第三條的公共建設計畫項目,擬定計畫,並提交縣政府彙整後送交中央執行機關核定,同時也應將追加預算案提交立法院審議。如果縣政府無法在法定時限內完成相關程序,鄉 (鎮、市) 公所可以直接將擬定的計畫送交中央執行機關核定,並隨同追加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這意味著根據本條例,鄉 (鎮、市) 公所擬定的計畫和追加預算案必須按照法定時限內提交給縣政府,縣政府再將其彙整後送交中央執行機關核定,同時也要隨同提交立法院審議。如果縣政府未能按時完成這些程序,鄉 (鎮、市) 公所可以直接將計畫送交中央執行機關核定,同時也需隨同提交追加預算案給立法院審議。 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公共建設計畫和相關預算能夠按照既定的程序順利進行。藉由將計畫送交縣政府彙整和中央執行機關核定,以及提交立法院審議,可以確保計畫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時,如果縣政府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這些程序,鄉 (鎮、市) 公所則有權直接向中央執行機關提交計畫和追加預算案,以確保項目的推進。

  • 第三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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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 6 條規定:「鄉 (鎮、市) 公所依前條所分配之預算額度,應於本條例公布後十日內,依第三條所定之公共建設計畫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