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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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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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第1條指明了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和醫療機構的紓困辦法的訂定依據,即基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的第十四條第三項,政府可以制定相關措施來支援受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產業和醫療機構的紓困工作。
-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法規
- 第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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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