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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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旅行業、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空廚業、航空站地勤業及坐落於觀光旅館或機場內之商店。二、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致營業場所受封鎖處置而營業中斷,經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三、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受強制隔離之勞工給予公假及工資,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者。四、其他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以後連續二個月平均營業額較同年二月以前六個月平均或九十一年同期營業額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 (構) 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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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篇文章中的內容,「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第 2 條」指出以下情況可被視為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或醫療機構: 1. 旅行業、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空廚業、航空站地勤業及坐落於觀光旅館或機場內之商店。 2.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致營業場所受封鎖處置而營業中斷,經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3.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受強制隔離之勞工給予公假及工資,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者。 4. 其他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以後連續二個月平均營業額較同年二月以前六個月平均或九十一年同期營業額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認定者。 這些資訊是透過對文章中提到的相關法條進行針對性分析得出的。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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