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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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貸款者,按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年利率,最高以四個百分點為限;申請第三款之貸款者,其利息全額補貼。前項補貼期間,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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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機構紓困辦法第14條,旅行業可以申請貸款並獲得利息補貼。根據規定,如果是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貸款,補貼的利率不得超過實際貸款餘額的四個百分點。而如果是申請第三款貸款,則會全額補貼利息。補貼的期間為最長一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旅行業申請了100萬元的貸款,實際貸款餘額為80萬元,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補貼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實際貸款餘額的四個百分點,即不得超過80萬元 x 4% = 3.2萬元。在補貼的期間內,該旅行業可以獲得3.2萬元的利息補貼。如果是申請第三款的貸款,則會全額補貼利息,不需要計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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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