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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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紓解產業因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致無法進行正常營運之困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產業加強出口拓銷、輸出保險及國內市場行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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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第19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受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無法正常營運的產業加強出口拓銷、輸出保險以及國內市場行銷活動。根據資料所述,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紓困措施,幫助受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的產業重新恢復正常營運。這可能包括提供市場推廣和行銷支援,以幫助企業擴大出口和保險覆蓋範圍,並在國內市場上獲得更多的商機。這樣的措施有助於提供給該產業更多的資源和機會,以應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所帶來的困境。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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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