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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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應確實依授信及信用保證相關規定辦理;如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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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第18條規定,該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在辦理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時應遵守的要求。根據這個規定,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在進行貸款及信用保證時,應確實依授信及信用保證相關規定辦理。如果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造成的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的承辦人員可以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公營金融機構的承辦人員則可以根據審計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免除部分或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受到糾正處置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自《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中的第18條。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免除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條文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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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