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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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第三條第四款之補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為之:一、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者:居家隔離通知單、集中隔離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二、隔離治療者:載有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書。三、接受強制隔離勞工領取薪資之證明文件。前項補貼,按該受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總額之日投保薪資計算,扣除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之金額。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規定之日投保薪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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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第17條,雇主申請第三條第四款之補貼時,需要填写申请书,并附上以下文件提交给勞工保險局:1.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者:居家隔離通知單、集中隔離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2.隔離治療者:載有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書。3.接受強制隔離勞工領取薪資之證明文件。補貼金额根据受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的薪資總額计算,需扣除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的金額。若未参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則根据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规定的薪資计算。
- 第三條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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