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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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三款之資金融通案件,其屬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者,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及重大資金融通案件,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設置單一窗口受理。前項資金融通,並得指撥專款提供信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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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第16條規定,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機構的資金融通案件,根據不同的產業類別,由不同的單位辦理。對於屬於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者的資金融通案件,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馬上解決問題中心負責處理。而民用航空運輸業及重大資金融通案件則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設置的單一窗口受理。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這些資金融通案件,還可以指撥專款提供信用保證。例如,如果某家醫療機構因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的影響而面臨營運困難,該機構可以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申請專款提供信用保證,以幫助其度過困難時期。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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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