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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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資貸款,由政府提供專款,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以下簡稱信保基金) 提供十足保證,並由申請產業或醫療 (事) 機構之負責人、實際經營者及全體董事或持有股份排名前五名之董事提供個人連帶保證。前項持有股份排名前五名之董事,其中二名董事得由排名前二名之監察人代之。第一項信保基金提供保證之手續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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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文獻,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第 6 條規定,當產業或醫療機構面臨營運困難時,政府將提供專款,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十足保證,以便產業或醫療機構向信保基金申請員工薪資貸款。 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者需要提供個人連帶保證,並由負責人、實際經營者以及全體董事或持有股份排名前五名之董事提供保證。其中,排名前二名之監察人有資格代替其中兩名排名前五名之董事提供保證。 參考資料示範:依據《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第六條規定,「個人連帶保證」是指申請者需要提供個人保證,以確保信保基金所提供的薪資貸款得到充分保證。此外,根據該條第一款,政府全額負擔信保基金提供的保證費用。
- 法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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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