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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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一、產業、醫療 (事) 機構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者。二、產業、醫療 (事) 機構或其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三、產業或醫療 (事) 機構負債大於資產致淨值為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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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第 5 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員工薪資貸款: 一、產業、醫療 (事) 機構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者。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院裁判書,最高法院臺上再三字第1010408961號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提及「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 二、產業、醫療 (事) 機構或其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院裁判書,最高法院臺上再三字第1010408961號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提及「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 三、產業或醫療 (事) 機構負債大於資產致淨值為負數。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院裁判書,最高法院臺上再三字第1010408961號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提及「負債大於資產致淨值為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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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