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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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九十二年四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額核給之;最高以核給三個月薪資總數為限,且每一產業或醫療 (事) 機構貸款,除經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同意者外,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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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此法條,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和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員工薪資貸款額度。該額度根據九十二年四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額核給。最高貸款額度則以核給三個月薪資總數為限,且每個產業或醫療機構的貸款累計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 例如,假設某產業投保的勞工保險人員共有100人,每人的投保薪資為新台幣20,000元,則該產業的投保薪資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根據法條規定,該產業可以申請的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6,000,000元(三個月薪資總數),但不得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的累計貸款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產業或醫療機構的薪資貸款申請必須經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的同意才能成立,並且累計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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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