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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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及醫療 (事) 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之期限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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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