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 16 條為「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條規定了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的有效期限,自公布日起至九十八年底止。 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78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