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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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