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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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當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符合該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時,政府機關應視情況對各該成員進行個別通知。具體來說,如果共同投標廠商的成員中有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某一款情形,政府機關需要將該成員的違規事由以及相關理由通知該成員,這也是政府機關在處理共同投標廠商違規情況時的義務。參考資料關聯度不高。
- 投標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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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