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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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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按照共同投标办法第15条的规定,共同投标的各参与方在中标后,其履约成果应根据各参与方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所标注的主办项目和金额来确认。但是,如果共同投标的厂商在验收后提出各成员的实际履约成果,可以根据其提出的履约实绩进行认定。 参考资料: - "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和准入资格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18日。(与共同投标相关)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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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投標辦法第 15 條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投標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