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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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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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共同投标办法第15条的规定,共同投标的各参与方在中标后,其履约成果应根据各参与方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所标注的主办项目和金额来确认。但是,如果共同投标的厂商在验收后提出各成员的实际履约成果,可以根据其提出的履约实绩进行认定。 参考资料: - "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和准入资格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18日。(与共同投标相关)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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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