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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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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 14 條,當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如何處理契約價金的領取事宜。規定中提到,代表廠商可以統一請領契約價金,或者每個成員分別請領契約價金。對於分別請領的情況,還應詳細載明各成員分別請領的項目和金額。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60085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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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投標辦法第 14 條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投標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