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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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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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 14 條,當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如何處理契約價金的領取事宜。規定中提到,代表廠商可以統一請領契約價金,或者每個成員分別請領契約價金。對於分別請領的情況,還應詳細載明各成員分別請領的項目和金額。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60085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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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