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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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