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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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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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共同投標辦法第12條規定了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應該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的內容。該條款強調應以中文書寫,但若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共同投標且採購涉及外國廠商,則相關的共同投標協議書可以用外文書寫,但需附上經公證或認證的中文譯本,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採購案涉及到外國廠商的共同投標,並且在招標文件中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那麼相關的共同投標協議書可以用外文書寫,但必須有經公證或認證的中文譯本,並且這些要求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這樣可以確保在跨國共同投標的情況下,雙方都能理解並遵守共同投標協議書的內容。
- 投標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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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