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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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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二、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三、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 2.機關依前項採購之特性允許共同投標,其有同業共同投標之情形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3條的規定,個別採購之特性可以包括以下情形:允許共同投標有利於工作界面管理者、允許共同投標可以促進競爭、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如果機關根據這些特性允許同業共同投標,那麼應該符合該法第25條第4項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採購案件需要特定工法的應用,主管機關可以允許同業間共同投標,以利於使用該工法的應用和技術交流。這樣可以對工程品質和採購效率產生積極影響。詳細情形請參考共同投標辦法及相關法規。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投標名詞
  • 專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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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投標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投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