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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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3條的規定,個別採購之特性可以包括以下情形:允許共同投標有利於工作界面管理者、允許共同投標可以促進競爭、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如果機關根據這些特性允許同業共同投標,那麼應該符合該法第25條第4項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採購案件需要特定工法的應用,主管機關可以允許同業間共同投標,以利於使用該工法的應用和技術交流。這樣可以對工程品質和採購效率產生積極影響。詳細情形請參考共同投標辦法及相關法規。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投標名詞
- 專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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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