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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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