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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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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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共同投標辦法第5條規定,當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的基本資格。這表示在共同投標的情況下,投標人需要提供各成員及代表廠商的相關基本資格文件,以確保他們具備參與投標的資格。這項規定保證共同投標方案中的每個廠商都符合法規要求,並且有資格參與投標。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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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