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且允許共同投標時,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和代表廠商的特定資格。這表示機關可以要求共同投標廠商提供他們各自的資格文件,以證明他們有資格參與該採購。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共同投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