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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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採購網站所蒐集之採購公告資訊,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調整者外,其刊登採購公報之時程如下: 一、星期一刊登上星期四下午及星期五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二、星期二刊登上星期五下午及本星期一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三、星期三刊登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二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四、星期四刊登星期二下午及星期三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五、星期五刊登星期三下午及星期四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 2.前項刊登時程,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發行採購公報者,順延之;以電子化方式發行採購公報者,得提前之。
- 3.前項無法發行採購公報之情形係屬不可預見者,機關應視需要於恢復上班或特殊情形消失後,依前二項時程辦理更正公告。
- 4.第一項傳送資料之時間,依採購網站所登錄之傳送時間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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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1條的規定,在採購網站上刊登採購公報的時程如下:星期一刊登週四下午和週五上午的資料,星期二刊登週五下午和本週一上午的資料,星期三刊登週一下午和週二上午的資料,星期四刊登週二下午和週三上午的資料,星期五刊登週三下午和週四上午的資料。如果遇到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發行採購公報,則順延刊登。如果以電子方式發行採購公報,則可以提前發行。如果無法發行採購公報的情況是不可預見的,機關應在恢復上班或特殊情形消失後根據前述時程進行更正公告。傳送資料的時間根據採購網站所登錄的傳送時間來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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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