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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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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第四條及第五條刊登採購公報之資訊及辦理主管機關指定蒐集或統計之採購資訊,應依一定格式及內容,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傳送資訊內容由機關自行檢,如有錯誤,應辦理更正。電腦資料庫不提供網路傳輸功能之項目,機關應以電子數位資料方式提供。
  2. 2.前項資訊傳送作業方式及駐國外機構辦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0條的規定,機關在刊登採購公報的資訊時應依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的電腦資料庫。傳送資訊的內容應由機關自行檢核,如果發現錯誤,應進行更正。電腦資料庫不提供互聯網傳輸的功能。關於資訊傳送的作業方式以及在國外機構的執行方式則由主管機關進行規定。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修正日期:2016/09/1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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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20 條規定:「機關依第四條及第五條刊登採購公報之資訊及辦理主管機關指定蒐集或統計之採購資訊,應依一定格式及內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