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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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0條的規定,機關在刊登採購公報的資訊時應依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的電腦資料庫。傳送資訊的內容應由機關自行檢核,如果發現錯誤,應進行更正。電腦資料庫不提供互聯網傳輸的功能。關於資訊傳送的作業方式以及在國外機構的執行方式則由主管機關進行規定。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修正日期:2016/09/15)
- 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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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