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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之公告,其屬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者,應另以英文刊登下列事項;其屬其他公告者,依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相關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四、收受投標文件或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五、標的摘要。 六、條約或協定規定之其他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前項規定於辦理更正公告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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