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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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啟用日期。 六、使用年限。 七、機關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八、主管機關之效益評估。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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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8條,對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11條第2項辦理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公告,應該登載以下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啟用日期。 六、使用年限。 七、機關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八、主管機關之效益評估。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這些資訊可以幫助公眾了解特定採購事件的相關細節、使用情況和效益評估結果。
-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1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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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